【極憲議題】肯亞擄人案:臺灣人被帶到中國,是「引渡」還是「遣返」?

文/陳家慶(台大法律碩士)・陳大楨(台大法律碩士生)

到目前為止,已經至少有37名我國國民在肯亞遭到強行帶走至中國,部分已被拘留於北京海淀接受中國警方調查。

這除了是一個國際法議題之外,更涉及我國國民人身自由是否被保護?刑事程序人權能否被保障?主權有沒有被侵害?諸如此類嚴肅的問題。

在此之前,需釐清的是,中國到底以什麼理由強行將我國國民帶走,不惜令肯亞警方攻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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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1:如果是「引渡」的話?

就引渡程序上,首先要質疑的是,中國與肯亞之間是否有任何引渡協議?如果有,是否履行該協議所定程序?該案有經過肯亞法院的合法程序之後才做出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嗎?但依照目前所有的資料,我們還沒有發現中國與肯亞之間簽有引渡協議

此外,就實體刑事犯罪的檢討上,在請求引渡的國家與被請求的國家裡,被引渡的人可能被刑事追訴的行為,都必須被這兩個國家認定為犯罪,否則就是違反了「雙重犯罪原則」。而肯亞目前也未曾認定這些台灣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詐欺,更不用說肯亞日前只是認定他們並未違反電信法規。為何這些人無罪但仍被引渡?是因為怎樣的規定以導致肯亞可以將外國人驅逐?

如果真的一切都符合中國與肯亞的引渡協議(如果有的話)以及肯亞的國內法律,那為什麼我國駐南非外交官去肯亞了解情形的時候,在場的中國外交官並未主張他們的行為是合法引渡?

就算是合法引渡,為何沒有妥善告知這些的家屬以及台灣政府,等到被抗議了才藉由兩岸司法互助做出通知?

就目前的資料來看,我們無法認為這是一個引渡案件。

情境2:如果是「遣返」的話?

就目前所有的資訊來看,比較可能是遣返。

然而如果是遣返的話,肯亞「怎麼有辦法選擇遣返外國人至哪個國家」?在沒有引渡的適用下,也沒有司法互助等相關協定下,一國可否因其他國家的任何請求而自行決定將特定外國人士遣送至該請求國而非其母國?為何不是遣返至這些人的原籍國台灣呢?為什麼是中國的駐肯亞在當地處理遣返問題?為什麼肯亞當局一開始還要騙說其實是搭飛機回台灣?

如果遣返回中國就是遣返回當事人原籍國,那麼被侵害的就是國家主權,被犧牲的就是人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