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國際】德國憲法法院認定極端政黨NPD毋需解散
編譯/極憲焦點外國法解析團隊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今(2017)年1/17認定極端政黨「德意志國家民主黨」(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NPD) 毋庸被宣告禁止,因為並沒有證據顯示這個政黨真的有辦法達成他違憲的目標。用白話文講,就是這個政黨弱到沒有辦法真的撼動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所以沒必要出動憲法法院宣告他違憲。
然而,法院同樣認定NPD的確標舉毀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價值觀,意圖以「民族共同體」(Volksgemeinschaft)的概念建立威權反民主的民族國家。而NPD也以行動展現了他推翻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意圖,但目前並沒有證據顯示NPD有辦法真的達成它的目的。因此聯邦憲法法院第二庭一致判決,駁回聯邦參議院(Bundesrat)要求它宣告NPD違憲的聲請。
以下是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新聞稿所作的判決摘要(節譯):
聯邦參議院的聲請合法,應該受理
雖然NPD曾主張該黨的行政階層已遭警方線民滲透,因此無法確定聯邦參議院指控的政黨行為是不是被線民操弄的。然而法院認為在參議院宣布要聲請政黨違憲宣告的時候,NPD行政階層已經沒有警方線民的活動了。
聲請宣告政黨違憲應該合乎的標準
聯邦參議院請求聯邦憲法法院宣告NPD違反憲法,因為該黨追隨者的目的以及行為侵蝕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這個主張要能被法院接受,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第一,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是德國基本法揭示的核心原則,對一個自由憲政主義國家而言,是絕對不能拋棄的。人性尊嚴則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根基,包含對人的個別性、身份認同以及完整性的保障,以及法律上的平等。而種族歧視是與這些價值明顯不相容的。除此之外,在民主原則之下,所有公民平等參與形塑政治意見以及國家權限的行使皆來自於人民等等,也都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要件。在考量法治原則之下,這同樣也適用受法律拘束的公權力機構、依法審判的獨立法院,以及壟斷武力使用的國家。
第二,基本法第21條第二項「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 Parteien, die nach ihren Zielen oder nach dem Verhalten ihrer Anhänger darauf ausgehen, die freiheitliche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 zu beeinträchtigen oder zu beseitigen oder den Bestand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zu gefährden, sind verfassungswidrig.)規定當中的「廢除」(beseitigen)指的是至少有一個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要素被廢除,或者是藉由其他憲法秩序或政府體制代替這些要素。「損害」(beeinträchtigen)這個要件則可在以下條件被認定,也就是當一個政黨根據其政治意念,明顯的威脅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任一組成要素。
第三,判斷一個政黨是否意圖損害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必須從這個政黨的追隨者的目標或行為來認定。「目標」指的是政黨在政治上的意圖被具體化。「追隨者」指的是所有支持該政黨理念,並且表達他們對於該政黨信念的支持以及投入,即便他們可能不是黨員。一般來說,政黨領袖或者是主要黨職人員(或是附屬組織人員)的活動與政黨刊物內的聲明都可以被認為是政黨的行為。從黨員或者追隨者的聲明與行為當中,可以決定性地看出他們的行為是否明顯的表彰了這個政黨的政治意圖,例如行為反映了政黨的基本傾向,或者是政黨明確接納了這些行為。
第四,要禁止一個政黨,必須要這個政黨「意圖」(darauf ausgehen)損害或廢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這並不是要禁止特定觀點或意識型態,而是指這個政黨必須要實際得去對抗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例如主動與有系統地倡議他們的目標,並且損害或廢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然而這並不要求這個政黨的行為必須要導致特定的危險,但必須要特定而且有力的指標顯示該政黨的活動有機會成功。如果這個政黨的行為根本連成功達成它的違憲目標都不太可能,那就沒有必要藉由宣告政黨違憲來保護憲法。
第五,德國聯邦基本法就宣告政黨違憲的規定(第22條第2項)並沒有留下任何空間給其他沒有明文的要件,例如在禁止政黨時適用比例原則,或者考量該政黨與國家社會主義的相似性。然而,本質上與國家社會主義相近,可能在事實上指明這政黨正追求著反憲法的目標。
考量上述標準後,NPD並不符合被禁止的要件
NPD的確追求廢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目標。第一,這個政黨所標舉的「民族」(Volk)概念違反了人性尊嚴,拒絕了人在法律之前的平等,同時他們的政治理念也隔離與輕視各種社會群體,例如外國人、移民、宗教與其他領域的少數循體等等。第二,NPD對於民主原則的觀點也不尊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該黨定義的「民族與國家的團結」(Einheit von Volk und Staat)拒絕非德意志種族參與政治,從而與所有公民平等參與形塑政治意見的理念相衝突。該理念正是根植於民主原則所反應出的人權核心。而NPD更倡議廢除既有的國會代議政治,以遵循「民族共同體」的民族國家取代。第三,NPD的本質也與國家社會主義相當類似。這個政黨的「民族共同體」概念、反閃族的態度,以及貶損既有民主秩序在在顯示他與國家社會主義的相似之處。更甚者還有公開宣示對於國家社會主義勞工黨(納粹黨)領導人物的認同、使用特定的國家社會主義單字、詞彙、歌曲與符號,以及對歷史修正的聲明與國家社會主義的親進行等等。NPD與國家社會主義的相似之處進一步確認了它對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不尊重。
然而,之所以不必禁止NPD的理由,在於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當中「意圖」(darauf ausgehen) 這個要件並未達成。NPD的確展現了表達他們對於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信念的支持以及投入。雖然NPD雖然以系統性的動作推動達成它的信念,這的確也構成廢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準備動作,但並沒有特定而且有力的指標顯示NPD的確會達成這些反憲法的目標。既無法看出NPD有辦法成功地藉由國會或國會外的民主手段達成他的目標,更沒有辦法特定且有力地指出NPD超越可容許的政治競爭範疇,從而也沒有辦法主張它有構成憲法上違憲政黨的「意圖」這一要件。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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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egel: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verbietet NPD nicht
Deutsche Welle: Germany’s Constitutional Court rules against banning far-right NPD party
Al Jazeera: Germany’s top court rejects bid to ban far-right NPD
Le Monde: La demande d’interdiction du parti néonazi NPD rejetée
Independent: Germany’s constitutional court rejects ban on ‘neo-Nazi’ NPD part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German Court Decides Against Ban of Neo-Nazi Party
The New York Times: German Court Rejects Effort to Ban Neo-Nazi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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