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想當網路戰神,口袋夠深嗎?-談公然侮辱罪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三字經、五字經,或單純一聲響徹雲霄的國罵「幹」,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此種言論,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是單純的想要貶低、惹怒對方,或使得對方難堪。在發言者的心裡或許感到一陣痛快,但聽者往往會感到不自在,甚至覺得被冒犯。

在臺灣人從小到大的家庭或學校教育中,時常會被教導「不要說髒話」或「不要亂罵人」。但除了道德上的非難,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言論規範懲罰這種言論?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正是要處理此問題。

刑法第309條:「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侮辱」是啥鬼?

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提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觸犯此罪名的核心行為是「侮辱」。「侮辱」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言論。

依據目前法院多數見解,不管是以語言、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行為),只要是為了使他人難堪(主觀),使得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會遭受到不利的評價,並在精神或心理上受到影響感到痛苦或不堪(客觀結果),就會構成「侮辱」。

舉例而言,如果今天一個人為了讓他的朋友難堪,在大庭廣眾之下,向其潑糞、潑水、丟雞蛋、灑冥紙、打耳光。此種情形,就是行為人用「動作」的方式,向他人表示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而被潑糞的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被突如其來的穢物,弄得全身腥臭,無處可躲,並接受到眾人的關注、姍笑而感到一陣尷尬。此種情況行為人當然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在網際網路上,最常見的侮辱行為,就是透過「文字」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也就用俗稱的「髒話」、「粗話」、三字經、五字經,等沒有意義卻會讓他人感受到難堪的言論,責罵他人。

當然,公然侮辱不論是動作或是言語,都要針對「特定人」,或可以被連結到特定人,才會構成。假設,有網友在Facebook單單貼出個「幹」,但沒有指涉任何人;或是對著山谷罵髒話,自然不會有侮辱的問題。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侮辱」是指以未涉及具體事實、論證的抽象謾罵的情緒性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的情形;至於,若有針對具體事實對進行指責或發表意見,就屬與「誹謗」罪要處理的問題(此會另闢專文討論)。如果發言時,同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存在「抽象謾罵」的文字時,就有可能同時成立兩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二、 哪種言論類型構成「侮辱」?

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而進入地方法院的「公然侮辱」案件,民、刑事共計約有363件。當然,這並未包含和解的案件在內。若加計和解(私下和解、檢察官或法官促成和解)、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因為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言論,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一定是遠超過這個數字的(註1)。

至於哪些言論會構成公然侮辱?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要依「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2241號刑事判決)來判斷。

雖然這個標準很抽象,但透過實際觀察法院的判決,還是可是歸納出幾種常見的類型,本文將此粗分為:「國罵類」、「貶低人格類」、「詛咒類」。不過,絕大部份的時候,網友發表的言論,其實是很難判斷文字是否構成侮辱的「模稜兩可類」。

(一) 國罵類

首先,最常見的侮辱言論當然就是「國罵類」。若網友在網路上以「幹X娘」、「雞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53號刑事判決)、「靠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辱罵特定人,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國罵不限於國語或經典款(如:幹、幹X娘)。就算是用非國語,如:粵語「屌你老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自第646號刑事判決),或是換字「GY,駛你娘」(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趕羚羊勒,你就那麼沒肩膀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等方式辱罵,法院依全文脈絡或當下情境判斷,都會傾向認定為公然侮辱。

(二) 貶低人格類

圖片來源:電影《破壞之王》

除此之外,「貶低人格類」的言論也十分常見。此種言論,並非很明確的「國罵」,但從言論的內容中,卻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是在貶抑他人的人格或品格。

如直接為他人扣上一個有貶低他人格尊嚴的詞彙,像「你是垃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49號刑事判決)、「你是豬」(臺灣彰化地院102年度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你是神經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妳是賤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含蓄一點,像在太陽花學院期間,段宜康指涉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被蔡正元提出告訴,法院就認為此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或者,複雜一點,有網友因為得知告訴人虐狗,而在網路上發言表示『幹X娘智障低能下賤超級霹靂啪啦屁眼有三顆、屁股只有半邊,小雞雞只剩兩毫米的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120號刑事判決),已經明顯得會貶低他人的人格,造成他人的難堪,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不在話下。

(三) 詛咒類

最後一種常見的類型是「詛咒類」。如:「妳出去被車撞死、不得好死」法院就認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會使被害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屬於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另外,如:「跟你講他們會下地獄的」、「我不相信你們以後都不要生小孩,生兒子沒屁眼」等言論,法院也認為依照社會上通念,是指「被罵的人於陽世為惡,死後靈魂至陰間受審,甚而禍延子孫」也屬於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評價之言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四) 模稜兩可類

然而,除了上述典型的言論,很多時候要判斷文字的內涵,是否具有「侮辱」性質並不容易。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法官,而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因此,在訴訟上,常見的答辯之一,就是主張所使用的文字並沒有侮辱的性質。

在一件真實案例中,被告在遊戲論壇上,公然指稱告訴人為「陳龜咩」,告訴人認為這已經貶低他人的人格,侵害他的名譽,因此向檢察官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但一審法官認為「龜」字有時亦有吉祥長壽的意思,因此並沒有負面評價;而二審法官則認為,基於維護言論自由避免人們怕被告而不敢自由發言,產生「寒蟬效應」,不利公共事務討論,因此不能只憑告訴人主觀上認為「龜」字隱含「烏龜王八蛋」的譏諷意思,就認為被告有貶抑告訴人社會地位或身分的意思,故本案不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在模稜兩可,還看不出法院會傾向認定有罪或無罪標準的情況下,發言者是否要採取這樣的發言,就要自行斟酌潛在的風險決定之。

三、公然侮辱的刑度

若不慎觸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將可能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註2)。若是「潑糞」、「潑水」這種具有強制力的方式(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侮辱他人,則刑度會提高到1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會提高到500元以下。

然而,因為網路言論,較難想像能夠透過強制力的方式來進行侮辱,因此最多只會處以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至於如何可以避免網路上的發言觸犯公然侮辱罪,而不淪為「落漆」的網路戰神?我們下週待續。

註1:陳竹正、張文貴、陳竹上,<網路違法攻擊性言論之總體趨勢及校園案例分析>。
註2:
罰金:刑法上規定的罰金單位是「銀元」。但在95年6月14日後增訂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1條條文,把單位改成「新臺幣」,並將刑法中的罰金數額,直接調高為30倍。因此,若刑度最高為罰金300元,換算後即為罰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