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第一次申請法律扶助就上手(一):法扶怎麼來的?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文/郭柏志(執業律師,曾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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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荒島生活,是不可能產生紛爭的(跟大自然搏鬥算嗎?);但是兩個人以上的群體生活,因為價值觀、意識型態等種種的不同,紛爭似乎總是免不了,從兩個小孩子互爭玩具到成年之後互爭金錢(如遺產),甚至為了情或錢,不惜以另一個人的生命作為代價。

為了處理這些紛爭,原則上,國家採行了訴訟制度,以公權力介入之方式,代當事人定紛止爭,避免當事人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自行解決紛爭,導致紛爭擴大。

但是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通常會因為對司法的刻板印象(可能是道聽塗說或媒體造成,也可能是司法者本身造成),擔心是否會「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擔心法律是否真的是「有錢人的專利」以及「窮人的夢魘」?因而不敢勇於興訟。我們不禁納悶,在資本主義的社會下,即便造成富人愈富、窮人愈窮的社會現象,正義女神手中所持的天秤及長劍,難道就會向富人傾斜並斬向窮人嗎?

我們這系列專文,希望透過淺白的文字,讓大家能夠進一步了解並且能夠使用我國現行的「法律扶助」制度。

Q1:到法院打訴訟是要先花錢的?訴訟救助是什麼?

讓我們先從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談起,去餐廳吃飯,可以先享用後付款;但是請法院幫當事人解決私權上之爭執,在採裁判有償主義之前提下,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7計算及徵收訴訟費用,且由於訴訟費用之支付是進行訴訟程序之前提要件,並且為了防止當事人濫行訴訟,所以原則上原告或上訴人必須預先繳納訴訟費用,法院才會受理該事件。換言之,要先付帳給法院就是。

那原告、上訴人如果沒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此時又該如何呢?為了使沒有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亦能夠接近法院,充分實現他們在憲法上受保障的基本權,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私權上之紛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第115條設有訴訟救助之規定。

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所得到的效果是,可以暫時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等等。

Q2:有訴訟救助就夠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律師代理」?

即使有「訴訟救助」之規定,但實際上的情形是,當事人可能不知道有這些規定,即便知悉有此規定,也可能不知道如何聲請,即便聲請並提出低收入戶之證明,或者可能因為「低收入戶」不等同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遭法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再從訴訟中證據資料的取得與保全來看,一般人民並無檢察官手中強制處分之權力,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若需舉證證明權利存在,抑或主張他造之權利已消滅,也可能因為不知如何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而無法維護其權利。

而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保全證據時,為了便利並使法院有意願調查,往往必須將該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係(聲請調查之理由、關聯性與必要性)說明的愈詳細愈好。但是一般沒有法律專業知識之人民,又如何能夠清楚的知悉並表達其意思於法院,顯屬無法強求。

此時,如果可以有律師協助代理訴訟,相對而言,理應更能保障人民權利。

Q3:如果自己委任律師,費用可由對方(敗訴)負擔嗎?

雖然各地之法院、檢察署或有免費訴訟諮詢,然而不可能像委任律師處理一般,對事件(或案件)具有一定之熟悉度;公設辯護人也只在刑事訴訟中出現(從民國90年以後即未再招考)。

此外,委任律師也必須支付律師費用做為報酬(作免錢的少見)。以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之規定為例,案情之討論為每小時新臺幣捌仟元以下,案情複雜或特殊等情形,得酌增至壹萬貳仟元;出庭費新臺幣每次貳萬元以下;若聘請律師辦理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每審」收受酬金總額宜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下(說實話,真的很少,廉價勞工的代表)。

「使用者付費」絕對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提供法律上專業之協助,進而收受委任報酬,當然是無庸置疑、理所當然的事;但這筆費用對於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而言還是無力負擔。

雖然訴訟費用依法應由法院裁定「敗訴」者負擔,但由於我國僅如上訴最高法院(俗稱「第三審」)或行政訴訟有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果是一般民事訴訟的一、二審,或是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委任告訴代理人的情況,因為並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律師代理,所以民眾自行花錢請律師的費用,並不會被認為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最後也就還是必須要由委任律師的民眾自行負擔,無法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綜上可知,訴訟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的支出,再加上各種制度之間在整合上欠缺一定之基礎,將使得經濟弱勢者再次因為制度上的設計,被司法拒絕,而成為未受協助的一群社會邊緣人。

Q4:如果人民付不起錢請律師怎麼辦?法律扶助是什麼?

在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法界及學界人士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支持下,「法律扶助法」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04年1月7日總統公布。法律扶助法第1條即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2項並規定,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

法扶會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成立,是我國第一個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扶助」為宗旨,由政府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也是我國第一個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是民辦民營,且僅受理消費者訴訟)。

法扶會於2004年4月22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2004年7月1日正式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法律扶助。成立至今,共設有21個分會為處於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

Q5:具體而言,法扶會的法律扶助可以為民眾做那些事?

依現行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二、調解、和解之代理;三、法律文件撰擬;四、法律諮詢;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等。

簡而言之,民眾最容易使用的包括下列二者:

第一、免費法律諮詢

現行法律諮詢是「不用先審查資力」的。最簡單可以透過電話法律諮詢:直撥412-8518(手機請加02)。

也可以採用視訊法律諮詢、與律師面對面法律諮詢,這部分採預約制度,必須事先預約,您可以採用電話預約,一樣直撥412-8518(手機加02);或是網路預約。

參考官網:http://legal-advice.laf.org.tw/flow.htm

第二、免費律師代理撰狀、和調解、訴訟等等直接處理法律事務

如果民眾有訴訟、仲裁或是和解調解等法律事務,提出申請,審查後如果通過法律扶助申請,就可以由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代理,且由法扶會支付律師報酬,毋庸由民眾自行負擔律師報酬。

此部分具體如何申請和會進行怎樣的審查,資力審查如何認定;那些案件無庸審查資力,我們會在後續專文繼續說明!

Q6:那我要怎樣聯絡法扶會呢?

我們這邊簡要提供:

法扶會官方網站的連結:http://www.laf.org.tw/

法扶會全國專線:412-8518(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亦可由專線轉接至各分會)

各地分會電話和地址如下:
基隆分會:02-2423-1631,基隆市忠一路14號11樓
臺北分會:02-2322-5151,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士林分會:02-2882-5266,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338號7樓之2

2016年6月21日起,板橋分會服務電話更改為:(02)2973-7778,新服務據點為:24144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2號5樓(2016年7月1日起,板橋分會將正式更名為新北分會)

桃園分會:03-334-650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12樓
新竹分會:03-525-9882,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A室
苗栗分會:037-368-001,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097之1號
臺中分會:04-2372-0091,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A室
彰化分會:04-837-5882,彰化縣員林鎮萬年路三段236號1樓
南投分會:049-224-8110,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76號
雲林分會:05-636-4400,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116號6樓
嘉義分會:05-276-3488,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
臺南分會:06-228-555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14號8樓
高雄分會:07-269-3301,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29號26樓之2
屏東分會:08-751-6798,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之1號2樓
宜蘭分會:03-965-3531,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351號
花蓮分會:03-822-2128,花蓮縣花蓮市順興路12之1號
臺東分會:089-361-363,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一段684號
澎湖分會:06-927-9952,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
金門分會:082-375-220,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4號
馬祖分會:0836-2688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4之2號

*我們接下來會繼續說明有關法律扶助申請和審查等相關事宜,請繼續追蹤我們一系列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