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阻礙小黨生存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前世」與「今生」

文/寧尚(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單一選區兩票制應當是從2008年以來各次立委大選中,最常被拿出來檢討的關鍵字。但你可能只知道一票選人,一票選黨,5%門檻(得票率小於5%之小黨不能參與分配不分區席次),對於背後設計的理念與基礎想必並不清楚,以下就讓極憲焦點為你做簡單的說明。

一、「單一選區」vs. 「複數選區」:「單一選區」對於小黨不利

單一選區則是2008年以後所採取的選制,是指每一選區只能選出一名民意代表。相對的,在2008年以前,立法委員是依據複數選區的方式選舉,此意味著每一選舉區可選出兩名以上的立委。在採取複數選區的制度下,不論應選名額為多少人,每位選民都只能投一票(這種投票法,又叫做「單記非讓渡投票法」)。

單一選區制與複數選區制的差別點在於,前者容易形成穩定的少黨互立政治,較容易當選的候選人較容易走中立之道,以求取最大選票;後者則是比較容易形成多黨互立政治,但因候選人無須執著於獲得最高票,不必賣力提出能獲得最大共識的政見,容易造成選舉議題激化、支持者相互對抗鬥爭的後果。

以《圖一》為例,假設國家有兩個極端對立的立場─A立場與B立場。在單一選區制的制度底下,由於一個選區只能選出一個候選人,所以這時候將會每個人必定要過半才能勝選,從而如果是A立場派的人,他也必須固守a1+a2+a3,這時候a3其實相當接近B立場,也會開始討好b3的人,而會愈走向中立(B立場派的也必須固守b1+b2+b3,而且會開始討好a3的人)。所以候選人不敢走偏鋒,一旦只想要討好a1,不顧a2、a3甚至是b3,就不可能當選。所以單一選區制下,每個當選的候選人都會極力的要爭取中立立場,而討好每個立場的人,到最後會愈趨於兩大對立政黨或少黨互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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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常態分布的選民結構(圖片來源:作者製圖)

但在複數選區制下,選民的分布會呈現常態曲線(因為大部分選民都是住在中壢的理性客倌)。在單一選區的選制之下,由於每個選區會選出複數個代議士,假設一選區選6個,此時每個候選人不需要強求到過半,只要能夠得到1/6以上的票就可以當選,也意味著只要候選人在圖一中如果能夠得到a1或b1區的票就當選了,這會讓候選人愈容易走偏鋒去固守a1或b1。

因此,單一選區制對於議題取向較小眾化的政黨而言,本來就是一個不利的選舉制度。當然二者各有好壞,本文不在此做一評斷。

二、第二票:「政黨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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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的差別(圖片來源:作者製圖)

兩票制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我國是採取並立制,由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定名額,而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經當選的席次多寡無關。

政黨比例代表制希望各政黨所擁有的席位比例,盡量符合各政黨中在選舉中所得到的選票比例,藉以大幅提高政黨在政治場域的實質影響力,以及反應政黨在全國的受重視程度。

然而,我國選制設定5%門檻制度讓得票率小於5%之小黨不能參與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如2008年立委選舉,國、民兩黨外的勢力通通全軍覆沒;2012年的立委選舉,雖然形成了四個黨團,但其中占最大優勢者仍係國民黨與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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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窄化小黨的存在空間」(圖片來源:公視新聞)

2016年雖然形成四個黨團,但被認為政見較為全面且立場上偏向著重社會弱勢的綠社盟、比較有力抗拒中國因素的台聯、或忠實代表兩岸一家親和平立場的新黨,都無法進入國會而面臨泡沫化危機。

三、支持5%門檻的主要理由是避免小黨林立

支持5%門檻條款之正當性大抵有下列論據:

(1)一個分裂為許多小團體的國會,將使得其行動與決策能力的建立變得困難或有所障礙。

(2)選舉性質須界定為係國民政治意志建立的整合過程,為確保此整合過程,5%門檻條款乃在考量侵害參政權下所必要之惡。因位純粹比例選舉制下,若小團體亦可獲得議會席次時,其未必遵循公益之政治綱領而為代表,而是根本上僅維持其片面的利益。

大法官也支持此種見解。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認為因為5%門檻是制定於憲法之中,雖然承襲了釋憲先例(釋字第499號),憲法增修條文仍有違憲可能性,但審查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必須謙卑,謙卑,再謙卑,一定要到嚴重的重大明顯瑕疵,才可以宣告違憲;而政黨票5%門檻的是避免小黨林立,並未違憲。

四、頗多論者主張政黨票門檻應該下修到2.95%門檻才合理

反對5%門檻條款的人認為,現行制度,不分區立委有34席,從而於立委選舉中,政黨票如果能得到2.95%(100%/34=2.95(四捨五入)),理論上應該即得分配一個席次。但門檻條款竟認定未達5%政黨票的政黨不能分配席次,就政黨票都超越2.95%的政黨而言,超過5%政黨票之政黨得以分得立委席次,未超過5%政黨票之政黨不能分得立委席次,構成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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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一票選人,一票選黨(圖片來源:中選會)

簡單來說,假設你的第二票投某一政黨,該政黨的政黨票比例超過2.95%,但不到5%的門檻時,你投的政黨不能被分到席次,所以等同於你的選票根本是無效票,構成政黨選舉平等權侵害。

五、結語

老實說,綜觀2008、2012、2016年選舉,超過2.95%門檻,但未到5%門檻,而無法參與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的,只有2008年的台聯跟2016年的新黨。所以有些大法官就舉出這個數據出來,真正因此受害的小黨實際上沒那麼多,沒有學者們講得那麼嚴重到必須要讓憲法違憲。就連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聲請人制憲聯盟與該案終局判決的參加人綠黨,連2.95%門檻都沒跨過。現在如果要再次挑戰5%門檻,恐怕只剩下新黨可以是比較適格的釋憲聲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