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中國拘留李明哲 你應該要在乎!
【極憲解析】中國拘留李明哲 你應該要在乎!
文/陳亞明(台大法碩士/律師)
台灣公民李明哲在今(2017)年3/19日從澳門入境中國本土,但卻失聯九天音訊全無。他的妻子李淨瑜在27日深夜從政府方面得知李明哲遭中國政府國安單位拘留。中國國台辦在29日的記者會中,由發言人馬曉光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目前身體狀況良好。並補充到中國大陸從事「正常活動」的台灣人民眾合法權益都有保障。
「大陸依法治國,我們不會對台灣同胞隨意地採取人身限制措施,所以這點請台灣同胞放心。」
(馬曉光,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於3/29例行記者會)
李淨瑜在31日召開記者會,決定前往北京了解狀況。
所有的人權工作者,所有把希望帶到任何一個需要人權伸張的角落,都是無罪的。因為此類奉獻行為將增益人類文明。我先生帶著這樣無私的對人類的愛,我相信他的行為絕對是值得被尊敬的。
(李淨瑜,歷史研究者,李明哲妻子,於3/31記者會)
隔天公民團體也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我們很在乎李明哲」記者會加以聲援。
「逮捕李明哲就是綁架台灣民心,不要低估李明哲效應」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於4/1記者會)
這件中國恣意拘留台灣人民的事情有多荒謬呢?以下將從各個法律層面加以分析。
***
中國憲法保障人身自由?
憲法有分兩種,一種是節制政府保障人民的憲法,另外一種是當神主牌來拜都不會有祖先來托夢的裝飾品。為了避免憲法成為裝飾品,憲法的具體實踐就很重要,刑事訴訟法更是重要的指標,因為其中牽涉搜索羈押等等嚴重侵害人民權利的執法手段。
現在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37條
(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三項)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從中國憲法的規範來看,跟我國相較之下是很不足的。該國只有規定逮捕必須經由檢察院或法院決定,拘禁方法則是完全授權法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的規定是:
(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第三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第四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當中規範了逮捕拘禁應該要將原因通知本人及親友,並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送交法官審問。人民被非法逮捕拘禁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請求追究。
任意逮捕拘禁向來是政府箝制人民的常用手段之一,而喪失人身自由之後,其他的自由往往也會因此被傷害。因此當時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做了相對嚴格的說明。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土推翻中華民國後,連憲法文字上做個樣子都不願意。
***
「危害國家安全」:恣意執法的藉口
根據這樣寬鬆的憲法人身自由保障,中國刑事訴訟法則開了更大的方便之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第二項)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可以不用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公安機關要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訊問(八十四條),如果有逮捕必要則要在三天內提請檢察官批准,檢察官要在收到請求後七天內批准(八十九條),並在逮捕後由檢察官對羈押進行審查。
台灣抓到人之後二十四小時內就要送法院了,中國不但逮捕以及羈押曠日費時,如果被認為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連親友都不用通知。
那什麼是國家安全?中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違反該法都要依法追究責任,然後國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此外依據中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47條規定,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人,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實施15天以內的拘留。(由公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制度)
***
在乎李明哲 就是在乎自己的未來
這是一個警察(公安)機關就可以拘留人民,還可以用國家安全為理由加大侵害人身自由的國家,是一個把境外的人民直接抓起來失聯九天音訊全無,政府對於罪名還有逮捕機關都含糊其辭的國家。
這件事情的荒謬之處無關乎被逮捕人有哪些經歷,無關乎國際局勢怎樣詭譎多變,更不應該把「拿台灣抓到的間諜換」、「拿台灣抓到的中國漁民換」當成應對方案來設想。
這是生活在自由民主國家的人民無法忍受的。這種荒謬的逮捕拘禁不應該被用來對付自由民主國家的人民,這種荒謬的逮捕拘禁根本不應該發生。
身處一個名號還在爭取中國法統,而且國際普遍不承認法人格的國家,自由民主還有基本人權是許多前輩在如此的不利環境當中爭取而來的。而我們所能做的,就是盡其所能呵護這些成果。正是這些台灣人民長久以來爭取的價值,在混沌的局勢當中,讓我們不致迷失;在艱澀的現實當中,讓我們團結向前。
綁架李明哲就是綁架我們
我們在乎李明哲,是因為我們也在乎自己的未來,每一個人自在生活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