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II:審理程序是啥東東(上集)?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大家好~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把法院刑事訴訟準備程序講得差不多了,相信大家還記得我們有提到,準備程序完了接著就是「審理程序」,審理程序又要做些什麼事呢?交互詰問火花四射又是怎麼回事?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Q1:審理程序是什麼,有什麼目的?
審理程序,就是以準備程序中,法院初步排定的調查證據次序及方法為基礎,逐步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以求能將被告是否觸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所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釐清的程序。(→想了解準備程序,請點我)
要比較詳細區分的話,可分為: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調查程序→犯罪事實存否的辯論程序→量刑調查及辯論程序→被告最後陳述。我們後續會再逐一的說明。
Q2: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調查程序是什麼?
顧名思義,就是透過調查證據,釐清確認被告是否確實有觸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證據調查方法,分別是證人、鑑定、勘驗、文書、被告訊問,這五種證據調查方法(在學理上被稱為「法定證據方法」),都有法律規範必須進行的程序(也就是「法定調查程序」),必須經過這些審理程序調查的證據,才能夠用來認定犯罪事實,這也就是俗稱的經過「嚴格證明法則」進行犯罪事實認定。
Q3:證人的調查程序如何進行?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的調查,必須進行所謂的「交互詰問程序」。這也就大體相當於美國的法庭劇上所演出的,由檢察官和辯方逐一詢問證人問題,在一問一答間,讓證人將其所見所聞在法庭上說出來的程序。交互詰問就其流程,可分成以下幾個部分:
- 主詰問
- 反詰問
- 覆主詰問
- 覆反詰問
- 補充詰問
- 法院職權訊問
主詰問原則上是指由提出聲請傳訊證人的一方進行詢問,反詰問則是由另一造進行詢問,結束後再進行同樣由聲請傳訊證人一方進行詢問的覆主詰問,之後再由另一造進行覆反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都結束後,審判長會再請兩邊確認還有沒有要補充詢問證人的問題,最後再由法官進行職權訊問。舉例而言,某被告疑似因駕駛不慎撞傷了被害人,遭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罪,此時檢察官可能聲請傳訊被害人作證人,來說明案發時被告闖紅燈,此時因為證人是由檢察官聲請,即先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再由被告或被告選任辯護人進行反詰問,接著再由檢察官進行覆主詰問,再由被告或被告選任辯護人進行覆反詰問;反之如果被告主動聲請傳訊目擊證人證明被害人是自己跌倒非遭其駕駛撞擊,此時即由被告或被告選任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檢察官進行反詰問,如此類推。至於這些詰問應注意的事項,請參看後續的說明。
Q4:主詰問有什麼應注意事項?
簡單講,以下幾點最需要注意:
1、 主詰問原則上是由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的一方來問,由於經驗上大體可以預設,證人講的話大概都會對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的一方有利,甚至會有儘量附和當事人的現象,為避免影響真實的發現,主詰問原則上必須要用開放性問題來問。
※以肇事逃逸案件為例:
可能的問法是:「那天發生車禍之後,在場的被告接下來又做了什麼?」→這樣問法很開放,也就是證人必須自己回答被告到底具體而言「做」了什麼,這也就是正確的問法。
反之,不妥的問法就是:「那天發生車禍之後,在場的被告開的車是不是稍微停頓了一下,然後又開走了?」→有發現嗎?此時證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也就是只能被動受誘導的回答「藏在問題中的事實」是否正確,這就是所謂的封閉式的問題,也就是答案已經藏在問題中的方式來問,這就是有誘導的情形。在主詰問來說,誘導原則上是被禁止的,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
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主詰問誘導,可能就會被對造異議(有關異議的規則請參Q7),進而被法院禁止問該問題。不過很多時候就算誘導,對審理結果也沒有什麼影響,對造也不會異議,同樣舉肇事逃逸案件來說,如果直接問:「那天你是不是坐我的車一起去美術館?」就算證人直接回答「是」,對於本案最核心的爭點(被告車禍後有沒有肇事逃逸)也沒有任何影響,此時如果多誘導點,節省大家的時間,老實說也沒什麼問題。
2、 主詰問不能直接切入本案核心,建議要按照基本的時序經過,將人、事、時、地、物等背景都鋪陳好,才能由遠而近,一步步問到本案核心。
※以肇事逃逸案件為例:
較不妥的問法是直接問:「林先生,那天你在我車上,而我開車撞到了人之後,我接下來做什麼?」→此時到底林先生有沒有坐在你車上,到底你有沒有撞到人,好像都變成「內建」的前提的事實,沒有經過證人的嘴巴說出來,就不是主詰問允許的問法。
反之,比較理想的問法是依序詢問下列問題:「林先生,你在O年O月O號是不是有搭我的車去某處?」等證人回答「是」,也就確認有搭車的事實,接著再問「那天我開到OO路口時發生什麼事?」以確認證人也目睹你可能撞到人的經過,接著再問「那你看到我撞到人以後,我接著做了什麼?」這樣就可以讓證人在已經建立的事實前提下說明你肇事以後也許做了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下車關心傷者等行為。簡單來說,先把案件背景都鋪陳好,才能問最關鍵的事情,也就是被告是否有肇事逃逸。
也許你會覺得,哎呀怎麼那麼麻煩,這樣主詰問不就要花很多時間?為什麼主詰問程序要這麼囉嗦呢?最根本原因就是要確保證人證詞的真實性,或者說即便證人刻意說謊或記憶有所錯漏,透過主詰問程序也最有可能將其呈現出來,讓對造可能透過反詰問程序攻擊證人證詞的信度。只是這樣的程序,證人一多,往往曠日廢時,容易導致被害人的不諒解(法院審理怎麼那麼久?),甚至以為法官搞不清楚狀況。筆者就曾經在看過,在一場老鼠會案件中,有被害人當場嗆法官:「你們問了三個月了都還問不清楚這個老鼠會怎麼運作,要不要我畫一張圖給你們看,你們就了解了?」,我想這真的誤會大了。
Q5:反詰問有什麼應注意事項?
簡單講,以下幾點最需要注意:
1、 反詰問原則上是由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一方的對造來問,由於經驗上大體可以預設,證人講的話大概都會對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一方的對造不利,必須讓對造能夠直接透過問問題,凸顯證人證詞可能的前後不一或不合實情,因此原則上「容許誘導詰問」,也就是盡量問「封閉式問題」,讓證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要凸顯證人證詞可能的前後不一或不合實情,也應該儘量用誘導詰問)。
2、 反詰問的問題,原則上要針對主詰問已經呈現的內容來問。但一般來說如果問的問題超出主詰問範圍,但對造沒提出異議,審判長也沒有制止,那麼也是可以這麼問下去。
Q6:什麼是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補充詰問?
分別說明如下:
1、 覆主詰問:就是主詰問者發現自己請法院傳的證人的證詞,在反詰問時被動搖了,必須再問些問題補強證詞可信度。(比較常見的情形如:證人在反詰問時,對於對造的問題可能沒有完全理解,以致答案出現前後矛盾的狀況,這時主詰問者就要透過問問題,把證人可能誤解的部分釐清,讓證人的證詞不會前後不一)
※同樣舉肇事逃逸案件為例,被告聲請傳訊目擊證人證明自己撞到人後有主動打電話報警和叫救護車,並沒有逃逸。
主詰問可能證人已經回答「我看到被告撞到人後確實有留在現場並且撥打手機了」看起來好像已經有說明被告有先進行報警或叫救護車的行為,不算有肇事逃逸;
結果在反詰問的時候,檢察官就問證人:「你能確認被告當時撥打手機是撥打給誰嗎?」證人回答「我不能確認。」此時到底被告是打給他女朋友還是打給警察或救護車就好像又出現了疑問。
被告或選任辯護人為了補強,就於覆主詰問問證人:「請問你有聽到被告打手機講話的內容嗎?」證人也就可以進一步回答:「有,我聽到被告說『這裡發生車禍,有人受傷』也有和對方說案發地址,然後沒多久我就看到救護車和警車來到現場。」這樣的事實就更能支持被告第一時間是先打電話報警和救護車,也就更能支持被告抗辯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2、 覆反詰問:反詰問者再針對覆主詰問時證人的證詞提出攻擊。
※接著上面肇事逃逸案件為例:
也許檢察官進一步就直接詢問證人「但是你依然不能確認救護車和警車一定是被告找來的,是吧?」此時證人可能想一想就覺得也有道理就回答:「對,這部分我是自己憑常理猜測的。」打擊證人純屬個人猜測。
3、 補充詰問:就是法院最後給雙方一個時間,讓雙方把剛剛漏未問的問題再問一下,因是補充性質,問題理應不能太多。不過實務上確實也見過有律師把補充詰問當成主詰問或反詰問來問,一問又問了半小時,雖然不妥適,但只要對造跟法官沒有意見,那麼也沒有不可。
Q7:異議是什麼?
當對造詰問證人時,我方如果認為對造詰問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可以向法院立即提出的抗議,就是異議。異議的目的,一是請法院制止證人回答該問題,二是請法院請對造變更或修正問題。
異議時,通常的做法是,在對造問完問題,但證人尚未回答前,馬上高喊:「異議!」,並立刻向法院說明對造的問題有什麼違法或不當的地方,這時法院會先請證人暫時不要回答問題,並請對造回應我方的異議,之後法院再裁示異議有理由或無理由。有理由的話,法院會請對造變更問題;無理由的話,法院會請證人回答該問題。
常見的異議理由包括幾種:
1、 主詰問進行誘導訊問
※同樣舉肇事逃逸案件為例:
檢察官傳訊傷者為證人,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此時如果直接詢問該傷者:「你被撞了以後,駕駛也就是被告沒有下車直接開車走了是嗎?」此時證人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不需要自己回答被告做了什麼事,明顯就是誘導,可能會被被告或選任辯護人異議。
反之,如果被告傳訊目擊證人證明自己有下車探視傷者,由被告方進行主詰問,此時如果直接訊問該證人:「車禍發生後,你有看到被告立刻下車看看傷者的傷勢對吧?」此時證人一樣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不需要自己回答被告做了什麼事,一樣是誘導,可能會被檢察官異議。
2、 前提不存在
※同樣舉肇事逃逸案件為例:
檢察官傳訊傷者為證人,如果直接訊問:「你被被告撞傷了以後,被告做了什麼事?」此時被告方也許就可以異議,因為「傷者是否被被告撞傷」這個前提並沒有被證人建立。檢察官修正問題的方法也許就改成:「那天發生了什麼事?」由證人先回答「那天被告開車撞到我,害我跌倒受傷」建立前提事實,才進一步詢問「那接下來被告做了什麼事?」
反之,如果被告傳訊目擊證人,此時如果直接問:「車禍發生後被告下車察看傷者的傷勢,傷者對被告說了什麼?」此時檢察官也許就會異議,因為關於「被告是否下車查看」這個前提並沒有被證人建立。此時修正問題的方法就是先問「車禍發生後,被告有做了什麼嗎?」證人先回答:「被告有下車察看傷者」,再進一步詢問「那當時傷者有對被告說了什麼?」
3、 問題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
基本上如先前我們說明的,準備程序時我們就會說明要聲請哪些證據調查,這些調查的待證事實(白話:可以證明的事情)是什麼,讓法官判斷有無調查必要性,因此,找來的證人大體而言訊問方向必須和待證事實有關,也就是和本案有關,否則就有可能會被異議。
※同樣舉肇事逃逸案件為例,如果被告傳訊目擊證人的目的,是要說明案發經過,此時無論檢察官或被告方去詢問證人與案發經過無關的問題,例如:「被告是否都會扶老奶奶過馬路?」或是「當天被告是否穿得很漂亮?」這些可能就比較無關。
4、 其他還有如請證人評論或猜測、雙重問題、問題不明確等等,都可能會成立異議,但是筆者必須提醒的是,有時候,異議成功真的不代表什麼!如果是被告,在交互詰問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透過問證人問題,讓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不太可靠或根本不可信!脫離這個目的的異議,真的就只是徒然浪費法院與自己的時間而已。
Q8:法院職權訊問是什麼?
當檢辯雙方都問完問題後,法院就其認為需要釐清,但檢辯都沒有問到的部分訊問證人。法院職權訊問是我國交互詰問制度所特有的制度,多數採取交互詰問制度的國家,如英、美目前都沒有這個程序。
關於為何我國需要這個法院職權訊問的程序?理由是我國刑事案件在事實認定,都是由職業法官來做,而不是由陪審團或參審員來做。職業法官認定事實,必須寫理由(陪審團或參審員是一般人民,認定事實可以不附理由,就像你/妳看過人民投票給某候選人,還要在選票上說明理由的嗎?)如果法官認為關於是否成立犯罪事實的關鍵問題,檢辯都沒問到,法官也不能問,請問法官要怎麼寫理由?此外,不可諱言,筆者也見過少數檢察官及律師在交互詰問時,並沒有善盡詰問的職責,這時法官不主動問問題,難道讓案件直接爛掉嗎?當然整體而言,交互詰問的順利進行,必須審檢辯三方對於辦案的品質共同提升,方為正法。
Q9:對被告參與交互詰問的建議?
交互詰問有其專業性,法律素人要能自己把證人問好不太容易,因此建議應儘量委任律師來進行。委任的律師是不用迷信大牌律師,或認為一定要舌燦蓮花的律師,因就筆者經驗,通常有認真看卷做好準備的律師,在交互詰問程序表現都還能中規中矩,倒不一定非要口才非常流利的人才能問得好;反之,光有口才卻沒做好準備,或是名氣雖大但外務太多沒法好好準備的律師,也許在審判程序中可以火花四射,但其實問不到癢處,就只是表演給當事人看而已。
但偏偏一般人往往看不出律師有沒有真的問到要害,就此筆者只能說,長遠來說,建立一套對律師工作表現的考評制度並將其公開,讓民眾能夠得到充分資訊來選擇律師,實在是必要的。
Q10:對一般證人或被害人擔任證人的建議?
證人在法院需要做的,就是依照檢辯及法官的問題,把自己所見所聞說出來,記得的東西就講,不記得的就直接告訴法官不記得了就好。記得千千萬萬「切莫說謊」,也切莫聽從任何人的指示或暗示說出自己不曾親自見聞的事物,否則如果受偽證罪的追訴就更是得不償失。
被害人有時也會被法院傳到法庭作證,這時對於自己的被害經過,切記更應秉持記得的東西就講,不記得的就直接告訴法官不記得的態度,不要記不清楚仍硬要講,或是因為對被告的痛恨而加油添醋,否則之後如果遭辯方質疑在法院講的話跟在偵查時講的話前後不一,反而更難以達成將被告繩之以法的目標,且同樣可能會受偽證罪的追訴。
有關於刑事訴訟法院「審理程序」的重點還有很多,我們下一回會再繼續做說明~請大家繼續追蹤本專文!謝謝大家支持!:)
* 回去看 【極憲生活】《法庭專欄》先前的專文~
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I:法院刑事訴訟是啥麼?(網址:http://ppt.cc/joLLP)
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II:準備程序是準備個什麼東東? (網址: http://ppt.cc/72eo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