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新鮮人第一次報稅就上手(三):爭議問題及年度特有的稅捐申報資訊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過去所得稅法規定配偶強制合併計算時,往往使得已婚者因為合併計稅而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
文:吳俊志(台大法律系財稅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Q11:據說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那我要怎麼申報?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理解原本土地增值稅的稅制。買賣土地當然也是財產交易所得,「理論上」也應該要課徵所得稅;但因為憲政體制上神秘的漲價歸公誡命,導致土地漲價被分離課稅,但又因為土地價值用公告現值來認定,致使普遍低於市價,產生了買賣土地成本反而低於其他財產交易的詭異現象。
為了彌補這個詭異現象,2016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及土地者,將合併計算所得,且以實際漲價數額乘以一定比例來認定,而後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換句話說,只有在今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才有房地合一稅的適用,而今年要申報的是201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所得,所以一般而言明年的申報才會有該規定的適用。
Q12:配偶所得合併計算還是分離計算繳的稅會比較少?
過去所得稅法規定配偶強制合併計算時,往往使得已婚者因為合併計稅而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例如配偶雙方同為執行業務者,全年執行業務所得各為300萬元,依現行稅法規定非薪資收入須強制合併計稅,其合併計稅所得為600萬元,按40%稅率計算,要繳240萬元所得稅。
夫妻非薪資收入分開計稅後,配偶各自按300萬元執行業務所得先行計稅,適用稅率因此分別為30%,各自應納稅額約90萬元,合計只須繳交180萬元所得稅。但如果雙方的執行業務所得並不多,累進之後也不會適用更高稅率,則沒有分別計算的必要。
Q13:在中國學校就讀,其在校就學而受扶養,是否得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得稅法規定,子女雖年滿二十歲,但在校就學而受納稅人扶養者,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但過去財政部函釋規定:「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所得稅法的規定,是針對國人高等教育普遍,而對於年滿二十歲仍在就學之子女,顯然沒有不扶養的可能,該筆所得就納稅人成為無法支配的所得,自然不應該加以課稅。在這樣的前提下,子女在甚麼地方就讀,似乎不是本條規定認定的重點,且本條規定也沒有限制其他國家學歷,單獨針對中國學籍設限,在本法的目的上似乎也找不到其正當性。大法官解釋第692號中宣告該函示無效,因此目前年滿二十歲在中國就讀者,其扶養人仍然可以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Q1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按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二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換句話說,納稅人在中國有所得者,也要算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課稅,但在中國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一筆所得重複課稅,造成納稅人跨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困難。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這樣的規定不能讓我們反而有稅收損失;因此得扣抵的稅額不得超過加計之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在台灣及中國,各有兩百萬的收入,原本只算台灣的收入只要繳40,000元,加上在中國的收入之後則要繳120,000(非按實際稅率計算),多繳了8萬元。而納稅人如果已經在中國繳了5萬元,則該5萬元可以扣抵,但如果納稅人在中國繳了10萬元,讓納稅人扣抵10萬元的話反而變成臺灣原本的應納稅額減少,因此只能扣抵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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