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家慶(台大法律系碩士)・鄭兆庭(台大法律系學士)
近日國內發生有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被檢舉違反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罪的新聞。雖然這個案子最後以行為人不在國內而不起訴,但也引起許多擔憂。
文/陳家慶(台大法律系碩士)・鄭兆庭(台大法律系學士)
近日國內發生有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被檢舉違反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罪的新聞。雖然這個案子最後以行為人不在國內而不起訴,但也引起許多擔憂。
郭復齊(台南一中公民科教師)
自從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218號解釋開始首度使用「違憲但定期失效」(該解釋用語:「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適用」)的解釋制度開始,在不同的案件中大法官也曾多次使用此一制度。翁岳生大法官於釋字第4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認為違憲但定期失效的制度,乃是為了確保法安定性,避免法律制度受到重大影響。
文/高稹(台大法律所碩士生)
對於憲政價值的想像,各國都有其偏好;以俄羅斯而言,「穩定」、「避免內耗」佔有極大比重;此外,對於「領袖」的尊崇,也深植於俄羅斯人民心中,而這樣的理念,同時會一定程度地影響憲法解釋的走向。不論是其制度設計與實際的運作,「總統」此一職位,顯然在俄羅斯聯邦的憲政體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而諸多憲政爭議亦圍繞著總統發生。以下,讓我們先簡略認識1993年所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再舉出有名的28- П-1998憲法解釋,透過該號解釋,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閣揆同意權」在憲政實踐上,還有如此驚奇的樣貌。
文/陳彥亘(台大法碩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什麼是「特別權力關係」?
憲法的基本權利,照理來說是不分任何職業或身分的人都可以享有的權利,不過過去對於某些特別強調紀律與服從的職業或身分,例如軍公教、學生、受刑人等,如果讓這些人完整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可能會產生管理上的困難,因此當時認為國家對於這些人的行為不需受到法律的拘束,這些人也不受基本權利的保障,所以如果對國家有所不滿,也無法提起訴訟。在學說上,我們以「特別權力關係」來稱呼
文/吳子毅(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死番仔!」A拿著手機,正與警察說話,耳邊卻傳來這個聲音。
「死番仔!死番仔!」B又大聲對A吼了二次,好似非得講三次才能突顯其重要性,吼完後,B即駕車離開。
文/張文寧(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生)
馬英九總統在今年1月28日不顧各國反對聲浪堅持登上太平島宣示主權,表示太平島是「島嶼」(Islands)而非「岩礁」(Rocks)。這舉動背後的原因除了南海錯綜複雜的糾葛外,最直接的因素就是菲律賓向「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針對其和中國大陸在南海的爭議提出訴訟。
文/吳下阿蒙
馬英九總統於105年1月28日登上太平島,並發表了相關談話,引起朝野政壇及國際社會多方不同的反應。荷蘭海牙國際仲裁法庭似乎也發現了馬英九的舉動,於105年3月,發函中國大陸及菲律賓針對馬英九針對太平島的地位的論述作說明。南海爭端由來已久,馬總統此舉究竟是否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各界看法不一。但伴隨美軍驅除艦駛入西沙群島海域,南海的局勢日益緊張。
寧尚(政大法律、財政學士、臺大法學碩士)
2016年3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召開解釋憲法程序中的言詞辯論程序,是相當難得一見的程序。至今大法官已累積735個憲法解釋,但其中有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者,寥寥無幾。據不知名內部傳聞,其實這幾年來司法院一直有在想每年定期開一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並開放全國轉播,能夠讓人民跟憲法的距離稍微縮短一下。因此,2016年3月3日,關於「律師於偵查中是否應享有閱卷權」此一議題能夠雀屏中選,博得大法官青睞,應該有它特殊的意義。
作者/陳茻(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蕭宇辰(台灣吧,小火車)
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想當然爾的可以保護身處在台灣的每一個人。再從,中國外交部長王毅105年2月27日在美國公開演講,以「他們自己的憲法」形容台灣的憲法,即可發現這部台灣這部憲法的存在,可說時同時構成了「我們」和「他們」最明顯的區別。
陳家慶(台大法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我們不能成為怪物,但仍要思考如何有效打倒怪物。
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有的會在標題上加副總統)是新國會開議後的優先法案之一,就這次的立法爭議,大致有幾個問題點,我會在文章最後面附個連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按個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