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院判決貼上網,有問題嗎?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然而,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極憲生活】「他有精神病,你要小心提防」~

個人資料的種類眾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已經列舉了許多事項,但仍留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條款。因此,什麼樣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就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極憲生活】車牌號碼和隱私有關嗎?

本文將延續前一週的主題,繼續討論「隱私」的問題。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秘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從本週開始,我們將進入隱私的另一個面向「個人資料的保護」,如:每個人的「車牌號碼」就是個人資料的一環。我國目前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由於隱私是個抽象的概念,本篇以下會先就隱私的概念和大家作說明,以利後續的討論。

【極憲生活】無良男友上傳裸照,妳該如何自保?

法院認為非公開之活動,雖然應著重在活動者主觀上是否有不想讓其他人拍攝的意思;但活動者主觀的意願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的意願,作為認定是否為「非公開活動」的唯一標準,太不明確。因此,必須要同時透過「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判斷。

【極憲生活】Facebook上按讚,法院認為構成誹謗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對於該留言並非選用「按讚」功能,而是使用 「分享」功能。顯然他們主觀上不僅是在表示「已閱讀 」或認同而已,更有主動散佈該留言給他人知悉的意思,因此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極憲生活】以放大鏡檢視候選人一生不免於殘酷無情,但…

公眾人物,理應對於他人的批評和評價有更多的忍受度,以避免掌握權力的人透過處罰他人的發言,來維持自己的形象,達到形同「文字獄」的效果。

【極憲生活】「她說這麼慢是因為她跟他男朋友打最後一炮,哇咧!」

公共利益,是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的價值評斷。至於發言者所評斷的事項,是否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必須要就被言論指涉的對象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因素,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以及社會共同生活規範,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大眾損害的情況決定。

【極憲生活】你這樣欺騙顧客,我實在是看不下去!

意見評論的詞彙,常為個人主觀評價性的語詞,無法以客觀事實證明。在外國法院判決實例,如批評某人為垃圾、笨蛋、白痴、偏執狂,或形容某人為希特勒、法西斯主義份子等,都曾被認為屬於意見或評論表達。

【極憲生活】事實往往非一目了然,人也非全知全能,能一眼看透真相只有…

真相往往不是一目了然,人民也不是全知全能,能夠一眼就看透事實;甚至,有時候在瓜田李下的情境下,眼見都不一定為真。如果所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一概的要受到處罰,勢必會導自人民的在發言時,必須要斟酌再三以避免受罰,對於言論自由是相當大的限制。

【極憲生活】原來幸福是謊言,你就是個愛情騙子…

雖然典型的誹謗罪判斷標準,在於有沒有散佈「不實言論」但有時候並不是可以很輕易的判斷一段文字到底是真是假。在情感與事實交疊的情境下,一句「你是個愛情騙子」是否會構成誹謗?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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