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虛擬人物」是否為受到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所保護尚有爭議。但實際上在網路上的身分並不是虛幻身分,而是真實人物創造出來的身分,在網路上從事活動。被告在對網路帳號發表侮辱言論時,如果早就知道背後的人的真實身分,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
有問題的是,如果是在自己的Facebook專頁上,公佈侮辱他人的資訊,只有「自己的好友」看得到,被辱罵的人根本就不會看到這則訊息,這種時候還算不算是公然侮辱?
臺灣人的家庭或學校教育中,常被教導「不要說髒話」。但除了道德上的非難,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相關限制?公然侮辱罪,正是要處理此問題。本文即聚焦在網路戰場上,容易不慎觸法的言論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