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在春節期間2月7日聲明隨時準備罷工,隨後宣布於2月8日清晨六點正式展開罷工;而中華航空(下稱「華航」)則隨即強硬表示華航現制合法,將維持九成運能不受罷工影響。到底「罷工」怎麼回事?現制合法要罷工站得住腳嗎?機師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罷工不用預告嗎?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相關議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執業其中有犯過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罪,只要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就要吊扣執業登記,經判刑確定就要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白話講,就是犯這些罪的人就不可以以計程車為業,自己的駕照還要被吊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照,這樣合理嗎?讓我們看看大法官怎麼說。
如何認定勞工身份,以及判斷誰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向來是個意見分歧的爭端。大法官在本號統一解釋處理了「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這個問題,認為應該要看保險業務員能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長短等勞務給付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不能夠只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來認定。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82年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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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為聲請人賴清德等85位立法委員認為在94年時施行在即的戶籍法第8條,強制全體國民按捺指紋才能領取身分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故以立法委員總額3分之1以上委員,聲請釋憲。本案涉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國家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且蒐集手段應與重大公益目的達成有密切必要與關聯,並應依法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本案不符合此情形,故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違憲。本號解釋共有8份意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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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為聲請人周伯倫等52位立法委員在84年5月24日時,認為當年3月1日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體國民納保、繳費增加人民憲法上所未有的義務應屬違憲,故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全民健保是的目的是為了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加徵滯納金才能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並無違憲。本號解釋共有4份意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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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我國史上第一遭檢察官主動以為死刑犯提起再審,並認為鄭性澤應該無罪。105年5月3日,院、檢、辯三方共識下,由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開啟再審後,並宣示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其實除了這件案子,我國司法還有其他死刑犯正在救援中,徐自強案就是一個例子。徐自強和鄭性澤案,之所以被認為是冤案的共同點,都是來自於薄弱的證據…。
大法官最新一號解釋,釋字第737號解釋(最近大法官滿認真的)到底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宣告定期失效,要求立法院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呢?
真的只要在法庭上哭就會贏嗎?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跟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要怎樣兼顧呢?跟極憲焦點一起先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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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案聲請人為賴素如及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賴素如為雙子星弊案列為被告,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辯護人聲請閱覽卷證遭法院裁定拒絕,故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經大法官於民國105年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於105年4月29日作成本號解釋。
昨天剛好是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三週年,過了四年之後,除了張景森的酸言酸語之外,我國的都市更新法制有什麼改善嗎?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來看看極憲焦點為這號解釋做的整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