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幸文(台北大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資格考取)
聲請人李OO日於晚間九時五分,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因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OO夜晚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李OO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OO答以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值勤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OO竟以「XXX」(閩南語)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之警員,使警察難堪。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聲請人李OO因為無故遭警察臨檢拒絕並辱罵員警,而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聲請人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於法院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到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臨檢程序必須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不違憲,而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2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本號解釋共有無意見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