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遇到警察臨檢除了乖乖聽話,有沒有其他SOP?(釋字第535號解釋)

文/董幸文(台北大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資格考取)

聲請人李OO日於晚間九時五分,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因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OO夜晚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李OO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OO答以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值勤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OO竟以「XXX」(閩南語)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之警員,使警察難堪。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聲請人李OO因為無故遭警察臨檢拒絕並辱罵員警,而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聲請人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於法院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到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臨檢程序必須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不違憲,而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2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本號解釋共有無意見書提出。

【極憲法庭】國防布一蓋,軍審冤案不用賠,合理嗎?(釋字第624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民國85年9月12日,臺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5歲謝姓女童遭姦殺身亡的案件,軍方組成專案小組,刑求逼供江國慶導致其認罪,並在86年8月13日槍決。此冤案直到100年間才得以平反,並獲得1億多元的天價國賠。

然而,在96年以前我國的司法制度將「一般冤案」和「軍事冤案」分開處理,而江國慶案屬於軍事審判案件,依法是無法申請冤獄賠償。因此在國防「布」的遮蓋下不僅冤案重重,縱然事後證明江國慶枉死,家屬也無法得到國家任何彌補。此種不公平的情況,直到 96年4月2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49號解釋才改觀。

【極憲法庭】沒有爭取,就沒有工會,如何有更人性的勞動條件?(釋字第373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民國37年工會法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育事業包含工友、教師本身,都禁止籌組工會。在民國84年時,一個公立學校的工友開了第一槍,挑戰這個規定,並獲得大法官善意的回應。而教師本身,則是在直到民國99年,立法者基於保障勞工的團結權的目的,才修正工會法第4條第3項,承認「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由此可以看出,憲法雖然賦予人民基本權利,但人民往往不會憑空取得,而需要持續的參與、參與,才能實現自己憲法上的權益。

【極憲法庭】打成一團法案還能過,你就知道立法院長的重要性(釋字第342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82年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極憲法庭】若換身分證要「按指紋」你可以接受嗎?(釋字第603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為聲請人賴清德等85位立法委員認為在94年時施行在即的戶籍法第8條,強制全體國民按捺指紋才能領取身分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故以立法委員總額3分之1以上委員,聲請釋憲。本案涉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國家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且蒐集手段應與重大公益目的達成有密切必要與關聯,並應依法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本案不符合此情形,故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違憲。本號解釋共有8份意見書提出。

【極憲法庭】你有想過政府要「強制」你加入健保費有沒有問題嗎?(釋字第472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為聲請人周伯倫等52位立法委員在84年5月24日時,認為當年3月1日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全體國民納保、繳費增加人民憲法上所未有的義務應屬違憲,故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全民健保是的目的是為了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加徵滯納金才能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並無違憲。本號解釋共有4份意見書提出。

【極憲法庭】「路人變被告!」法庭上2張嘴讓你從鬼門關走一遭(釋字第582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鄭性澤案,我國史上第一遭檢察官主動以為死刑犯提起再審,並認為鄭性澤應該無罪。105年5月3日,院、檢、辯三方共識下,由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開啟再審後,並宣示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其實除了這件案子,我國司法還有其他死刑犯正在救援中,徐自強案就是一個例子。徐自強和鄭性澤案,之所以被認為是冤案的共同點,都是來自於薄弱的證據…。

【極憲法庭】檢察官哭了?賴素如笑了? 737號解釋,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最新一號解釋,釋字第737號解釋(最近大法官滿認真的)到底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宣告定期失效,要求立法院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呢?

真的只要在法庭上哭就會贏嗎?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跟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要怎樣兼顧呢?跟極憲焦點一起先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講。

【極憲法庭】號外!律師偵查中羈押閱卷權GET!?--大法官737號解釋報你知!(釋字第737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 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案聲請人為賴素如及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賴素如為雙子星弊案列為被告,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辯護人聲請閱覽卷證遭法院裁定拒絕,故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經大法官於民國105年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於105年4月29日作成本號解釋。

【極憲法庭】有錢賺就該被拆?政務官都該學習的「都市更新」ABC(釋字第709號解釋)

昨天剛好是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三週年,過了四年之後,除了張景森的酸言酸語之外,我國的都市更新法制有什麼改善嗎?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來看看極憲焦點為這號解釋做的整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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