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老師考評差,能上法院嗎?(釋字第736號解釋)

文/陳彥亘主筆(台大法碩士,律師考試及格)、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般人習慣以「軍公教」來泛稱軍人、公務員和教師,並認為軍公教享有比人民更好的保障。然而在憲法上,軍公教真的都受到相同對待?真的有比人民更好的保障嗎?就讓我們看下去……。

一、事實背景

本號解釋有兩位聲請人,第一位聲請人是桃園市草漯國中蔡滿庭老師,因為向前校長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所以請假到檢察署接受偵訊,不過學校不允許以此為由請公假,並記蔡滿庭老師曠職一日、扣薪一日,並依規定留支原薪而不能加薪。

第二位聲請人是成功大學蔡燿全教授,學校為了提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要求教師定期接受評量,不過如果教師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有卓越貢獻,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的話,得免接受評量。蔡燿全教授申請免予評量時被院教評會認為蔡燿全教授所投稿的期刊 Emerald Management Reviews 未列名於國科會管理學門A+等級期刊名單內而否准。

兩位聲請人都對學校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蔡滿庭老師提起訴訟時,行政法院依照大法官過去的解釋(釋字第187、201、243、298號)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認為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的懲戒處分才能提起訴訟,否則僅能提起申訴。教師與公務人員受到相同保障,所以可以比照公務員的規定,不得提起訴訟。蔡燿泉教授提起訴訟時,法院則是依照釋字第382號,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從事學術研究與教育工作,與學校間屬於公法法律關係,教師的法律地位應等同公務員,對於內部事務的考核管理措施不能提起訴訟。

兩則判決雖然論理不同,但其實都是基於教師法第33條的規定來解釋:「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法院都從條文中的「按其性質」來推導出只要教師的性質與公務員相同的話,公務員不能救濟,教師當然也就不能救濟。

二、解釋摘要

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指的是有權利即有救濟,如果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33條僅是規定教師的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所以並不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規定。

三、釋字第736號解釋重點分析

(一)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不同即予以限制

大法官說: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指的是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解釋參照)。

小編說文解字:

這段其實主要講的是過去「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某些特殊身分的人如果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不能請求法院救濟,例如軍公教、學生、受刑人等,但大法官向來不承認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憲法上具有任何依據,所以透過一號又一號的解釋逐漸打破。

(二) 教師法第33條僅是救濟途徑之規定,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說

教師法第33條僅是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小編說文解字

在這裡大法官其實已經作了暗示,反對行政法院以教師法第33條作為限制教師提起訴訟的見解,認為本條僅是規定教師有選擇提起申訴與否的權利,並不能限制教師提起訴訟。

(三) 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向法院請求救濟

大法官說

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小編說文解字

在這裡大法官就明確採取不同見解,反對行政法院認為教師與公務員性質相同,僅能針對重大影響的懲戒處才能提起訴訟的見解,而認為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而與一般人民相同,只要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就能提起訴訟,才能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四) 法院應適度尊重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熟知之判斷

大法官說

受理此類事件之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補充:是大法官寫錯字不是小編T_T)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

小編說文解字

大法官這一段其實是補充說明,是因為可能有人擔心教師動不動就告學校,是不是會侵害到學校的自治權限,大法官想說不會,教師可以告學校,法院不見得會判教師勝訴,基於學校在決定是否懲處教師上比法院專業又比法院更能判斷真相是什麼,所以法院應該要適度尊重學校的判斷,只有在學校背離專業所為之判斷時,法院才會判教師勝訴。

→直接上司法院大法官#736號解釋 http://ppt.cc/Ip3Q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