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最新一號解釋,釋字第737號解釋(最近大法官滿認真的)到底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宣告定期失效,要求立法院修法的理由是什麼呢?
真的只要在法庭上哭就會贏嗎?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跟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要怎樣兼顧呢?跟極憲焦點一起先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講。
文/極憲焦點外國法解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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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 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案聲請人為賴素如及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賴素如為雙子星弊案列為被告,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辯護人聲請閱覽卷證遭法院裁定拒絕,故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經大法官於民國105年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於105年4月29日作成本號解釋。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把法院刑事訴訟準備程序講得差不多了,相信大家還記得我們有提到,準備程序完了接著就是「審理程序」,審理程序又要做些什麼事呢?交互詰問火花四射又是怎麼回事?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大家好~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把法院刑事訴訟準備程序講得差不多了,相信大家還記得我們有提到,準備程序完了接著就是「審理程序」,審理程序又要做些什麼事呢?交互詰問火花四射又是怎麼回事?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昨天剛好是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三週年,過了四年之後,除了張景森的酸言酸語之外,我國的都市更新法制有什麼改善嗎?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來看看極憲焦點為這號解釋做的整理吧!
德國憲法系列又來了! 台灣的立法院議事品質大家都有目共睹,今天讓我們來看看德國國會是怎麼運作的吧!
肯亞案裡的台灣人怎樣被抓走的?管轄權是什麼東西?台灣真的沒有管轄權嗎?這個案子是引渡還是遣返?人送來台灣真的叫做縱放嗎?人被抓到中國之後我們還能做什麼?
文/陳大楨(台大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生)
首先我們可以先回想一下引渡和遣返的差別,我們可以發現引渡涉及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兩個管轄權同時行使在同一個人上),而遣返則是單一的主權行使權力(當然,這個主權國家要如何行使就是他的事)。肯亞在事情剛爆發時,仍有論者主張此次事件涉及引渡。雖然在今天本案的性質大概已經定調在遣返之上,我們還是可以在此次事件作為引渡的前提之下來加以討論,進而討論本案是否有可能作為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