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亞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大家知道「CRPD」嗎?這是什麼咒語嗎?關心身心障礙朋友的你,一定要知道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讓我們以10個簡單的QA使非障礙者與障礙者都嘗試了解CRPD吧~
文/周亞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大家知道「CRPD」嗎?這是什麼咒語嗎?關心身心障礙朋友的你,一定要知道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讓我們以10個簡單的QA使非障礙者與障礙者都嘗試了解CRPD吧~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文/游仕成(執業律師)
本次生活法律專欄,極憲焦點團隊將藉由簡單QA說明生活周遭常見的法律糾紛-「車禍」,非成上、下集,上集先讓大家了解車禍後應採取的作為和注意事項;下集讓大家了解車禍時有關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應注意事項。讓我們就開始進行「下集」吧~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大家好~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介紹過審理程序也說明了火花四射的交互詰問
(http://www.focusconlaw.com/court_criminal_lawsuit_guide_part_iii/)
這次我們要進入討論鑑定、勘驗以及後續的言詞辯論和量刑程序,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文/董幸文(台北大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資格考取)
聲請人李OO日於晚間九時五分,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因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OO夜晚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李OO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OO答以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值勤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OO竟以「XXX」(閩南語)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之警員,使警察難堪。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聲請人李OO因為無故遭警察臨檢拒絕並辱罵員警,而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聲請人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於法院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到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臨檢程序必須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不違憲,而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2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本號解釋共有無意見書提出。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民國85年9月12日,臺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5歲謝姓女童遭姦殺身亡的案件,軍方組成專案小組,刑求逼供江國慶導致其認罪,並在86年8月13日槍決。此冤案直到100年間才得以平反,並獲得1億多元的天價國賠。
然而,在96年以前我國的司法制度將「一般冤案」和「軍事冤案」分開處理,而江國慶案屬於軍事審判案件,依法是無法申請冤獄賠償。因此在國防「布」的遮蓋下不僅冤案重重,縱然事後證明江國慶枉死,家屬也無法得到國家任何彌補。此種不公平的情況,直到 96年4月2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49號解釋才改觀。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過去所得稅法規定配偶強制合併計算時,往往使得已婚者因為合併計稅而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
文:吳俊志(台大法律系財稅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民國37年工會法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育事業包含工友、教師本身,都禁止籌組工會。在民國84年時,一個公立學校的工友開了第一槍,挑戰這個規定,並獲得大法官善意的回應。而教師本身,則是在直到民國99年,立法者基於保障勞工的團結權的目的,才修正工會法第4條第3項,承認「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由此可以看出,憲法雖然賦予人民基本權利,但人民往往不會憑空取得,而需要持續的參與、參與,才能實現自己憲法上的權益。
文:吳俊志(台大法律系財稅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圖:Ga-yo Huang
各種申報眉眉角角來囉~讓大家又可愛又輕鬆地了解報稅的技巧,小咖咖懶人包來也。
文:吳俊志(台大法律系財稅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圖:Ga-yo Huang
各種申報眉眉角角來囉~讓大家又可愛又輕鬆地了解報稅的技巧,小咖咖懶人包來也。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82年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