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憲法草案,是由台灣教授協會在2014年12月24日提出的。政府體制為內閣制,設有原住民族專章。
文/莊季凡(台大法研碩士,前台大工會研訓部長,現為實習律師) 上篇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不同法律的勞工定義,台大工會…
文/莊季凡(台大法研碩士,現為實習律師) 三年前的愚人節發生了件大事,噢不,精確來說,在2013年4月1日台北…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南山人壽和保險業務員之間到底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如果是勞動契約當然就要乖乖遵守勞動基…
許志雄被提名人:「人不能違背良心,國歌的第一句三民主義,問題是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
勞動部本次令釋草案已經逾越了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規定,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而且草案所創設的三項例外情形也與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沒有不予裁罰的裁量空間的意旨相違背,從而有裁量逾越的違法情事。
2016年8月23日,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終於認定研究助理乃是全國勞工關係法下的勞工,並認可哥倫比亞大學的研究助理工會作為合法協商單位的地位。接下來只要通過代表權投票,哥倫比亞大學校方就必須強制與GWC進行協商。哥大研究生助理的勝利,為美國大學勞資關係建立了新的里程碑。
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聲請人辦理警大碩士班入學考試,初試錄取後,複試被認定有兩眼綠色盲,體檢核定不合格。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未果,認為警大侵害其受教權,聲請釋憲。本號解釋涉及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是否違憲之爭議。大法官認為,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因此系爭規定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應屬合憲。本號解釋無意見書提出。
在現代勞資關係之中,所謂的典型勞動(typical work or typical employment),大致上是指一種全時(full time)、不定期(permanent contract)的僱傭關係;相對地,所謂的非典型勞動(atypical work or atypical employment)則是典型勞動的各種彈性變化,例如部分工時(part time)、定期契約(temporary contract)、電傳勞動(telework)等等,以及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派遣勞動(agency work)。
文/極憲焦點編輯 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聲請人被檢舉性侵害學員,雖調查結果並無此事,校教師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