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之方法試圖指出此些解釋方法如何適用於引用規定。並認為文義解釋作用較低,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則具有重要性。然無論以何種解釋方法,對於「違反法令」且屬「外部引用」之情形,純以法學方法無法解決確認引用標的範圍之問題。因此,當法學方法亦無法於前開情形得出答案時,即有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問,然此問題無論在立法、司法或大法官解釋中皆未獲得重視,希望有日大家能更重視各種立法技術本身所產生的憲法問題。
文/吳子毅(執業律師,台大法碩士) 一、什麼是引用規定? 引用規定係一種立法技術,其意指法制定主體就其制定權限…
一、你看得懂法律條文在寫什麼嗎? 許多人第一次看到法條規定,心裡可能冒出來的第一句話,這到底在寫什麼。即使是就…
關於這個議題,或許應該感謝聯合晚報,讓許多前輩發表各自的看法。認真想想為何會有這麼多人在乎提名的層次,可能是基於對於立法審查的不信任。希望這次不會再有人問大法官被提名人「周杰倫是誰」這種問題了。
從2014年3月以來,透明公開的政府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人民對於決策過程不透明的忍受度越來越低,隨著反課綱運動,政府資訊公開可說已成為國家施政獲得正當性的基礎之一。
不過在公開的浪潮中,近年來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個資保護意識也深入人心,甚至連行政機關也時常以個資保護為名拒絕提供資料。在公開與保護之間應如何拿捏其界限實屬不易。
在現今社會中,法院判決無非是極為受人關注的政府資訊。從新聞對法院的「報導」以及「法院認證的XXX」等網路流行語可知法院判決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法官為釐清事實做成決定,在審理過程中一定會調查許多證據,並將此些證據記載在判決中,因此判決中必定包含大量當事人的個人資訊。
然而,判決公開與個資保護間應如何拿捏界限呢?
文/吳子毅(台大法律碩士,律師資格考取)
張景森昨天不妥當的評論,讓大家的目光回到了台北市都市更新的歷史,過了這些年,台北市的都市更新法制有了什麼改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改變了些什麼嗎?公辦都更與自辦都更情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在新的公辦都登辦法如何重續前緣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文/吳子毅(台大法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圖/郭穎臻(極憲焦點視覺設計)
罵人「死番仔」要賠錢嗎?罵人死番仔是否涉及歧視呢?我們憲法上平等權可否用在私人之間呢?好讀好看又精彩的極憲解析懶人包又來了唷~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文/吳子毅(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死番仔!」A拿著手機,正與警察說話,耳邊卻傳來這個聲音。
「死番仔!死番仔!」B又大聲對A吼了二次,好似非得講三次才能突顯其重要性,吼完後,B即駕車離開。
文:吳子毅(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2016年1月29日,民進黨內部推選蘇嘉全角逐立法院院長,沒有意外的話蘇嘉全會在2月1日順利當選,終結王金平17年獨佔立院龍頭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長的功能除了常在報刊電視上所看到的「喬」事情外,平常到底都在做些什麼?是不是擔任立法院長,就一定要會「喬」?蘇嘉全上任後是會為國會帶來新氣象,還是會繼任王金平的稱號,成為披上綠衣的立院「公道伯」? 我想各位選民和看官應該都會感到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