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家庭或學校教育中,常被教導「不要說髒話」。但除了道德上的非難,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相關限制?公然侮辱罪,正是要處理此問題。本文即聚焦在網路戰場上,容易不慎觸法的言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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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與台灣樂團玖壹壹獻唱電影《大顯神威》主題曲《Oh My God》歌曲MV外流,黃明志22日從臺灣返抵大馬機場遭逮捕,直到25日才獲釋。 身處宗教衝突沒有那麼嚴重,也沒有類似法律的的臺灣,似乎是很難想像,只是一部MV,有那麼嚴重嗎?到底問題點出在哪裡?這就要從馬來西亞的法律開始說起。
文/林煜騰(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執業律師)
去年(105年)台北市長柯文哲提議要用路口監視器舉發違規停車,認為此舉可以降低警察的工作量,想不通的人是「腦袋裝大便」。
此話一出,馬上遭到圍剿,律師、法官群起攻之,認為此作法會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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