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在討論南海仲裁前,你應該知道的一些事

文/王德瀛(台大科法所碩士、現任智庫研究員)

一、海域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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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的相關制度,大致上可以分為基線向陸地的內水,基線以外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等幾個部分(當然還有群島水域、歷史性海灣等等,但與本案較無關聯,故省略),其中大陸礁層的定義相當複雜,又與本次爭議較無關聯,就不多做介紹。

其中,基線是所有這些區域計算的基準點,基線可分為正常基線、直線基線及群島基線三種,其中群島基線適用於群島國,在此就不多做解釋。正常基線就是陸地的低潮線。而由於許多海岸線非常曲折,因此後來國際上又發展出了直線基線,透過選擇數個「基點」連成直線的方法,簡化基線的形狀(值得一提的是確認直線基線符合國際法的常設國際法院英挪漁業案在做成當時,也引發許多的爭論與批評)。目前海洋法公約規定,直線基線可以在曲折海岸、緊鄰海岸有一系列島嶼、因三角洲或其他自然條件使海岸線非常不穩定等幾個狀況下適用,且直線基線不應明顯的偏離海岸線的方向,不過在國際實踐上,對上述的條件都採取相當寬鬆的解釋。大部分國家目前都是同時採取正常基線與直線基線,稱為「混和基線」。我國公布的第一批領海基線,即是採取混和基線的方法繪製。

由基線向外,至多至12海浬的地方,稱為「領海」,包含其上空、海床及底土,都受到沿海國的主權支配,其餘國家僅享有「無害通過權」。至於「鄰接區」,則是由領海外界線向外延伸,至多至自基線算起24海浬的範圍,沿海國在此可以針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事項行管制,以防止或懲治違犯相關規章的行為。而專屬經濟區,則是自領海外界線向外延伸,至多至自基線算起200海浬的範圍(因此,在有專屬經濟區的狀況下,鄰接區是屬於專屬經濟區的一部份),沿海國在此享有勘探、開發、養護、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可在此區域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科學研究、環境保護等等行為,其他國家則在此處享有航行、飛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至於超過基線起200海浬的範圍,則屬於公海。

本次最大的爭執在於,如果屬於島嶼,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可以劃設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但如果是屬於岩礁,就僅能劃設領海、鄰接區,兩者可以主張管理的海域範圍,相差甚多。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如何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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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海洋曾經一度被許多國家大面積的主張,例如在大航海時代,就曾經有「教皇子午線」,作為區分葡萄牙與西班牙所屬海域的區分機制。然而,人們後來漸漸發現,海洋根本無法佔領,又隨著海上貿易的日漸興盛,航行自由等議題被提起,海洋自由論漸漸成為主流的看法。於此同時,領海的制度也逐漸成形,讓國家能對離岸一定距離的海域進行管制,以平衡其實際的需要。然而,領海的寬度如何,則一直未有共識,可分為許多學說,例如目力所及理論、大砲射程理論或是固定距離理論等,各國主張的寬度差別甚大,從3海浬到200海浬都有。進入二十世紀,各國召開了海牙編纂會議以及第一屆至第三屆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逐漸就海域相關制度的問題形成共識,其中,1958年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形成了四個不同的公約,雖然對領海寬度仍未達成共識,但確認了鄰接區概念的存在,同時也承認了某些國家在「海灣地區」擁有歷史性權利。承繼著這些發展,最終各國在1982年就領海、鄰接區等等各種海域的寬度、概念達成共識,簽署國際海洋法公約,成為目前國際間海洋制度最重要的文件。

至於我國,在1947年提出11段線時,當時並未明文表明該線段的性質為何,一直到1992年的《南海政策綱領》,才提出該線範圍內屬於「歷史性水域」,我國享有「歷史性權利」,而該綱領現在亦已廢除。或許在捍衛11段線之前,我國政府更應該先釐清「我們要捍衛什麼」這個根本的問題。

三、與本案有關的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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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南海仲裁案,是菲律賓依據海洋法公約第287條所提出的仲裁。海洋法公約第287條針對紛爭解決訂有四種解決機制,分別是國際海洋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及特別仲裁法庭(針對部分案件),各國可以聲明其願意採取哪些機制,但如果某個國家並非有效聲明所包含的一方,或是爭端雙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仍可以將此一爭端提交仲裁。

根據規定,仲裁庭是依據海洋法公約的附件七所組成,成員有五名仲裁人,其中爭端雙方可以各指派一人(可為本國籍),另外三名仲裁人則由雙方協議指派,並自其中選出庭長。但如果無法組成時,在一定期限後,可以由國際海洋法庭的庭長指派仲裁人,以使仲裁法庭能順利組成。如果一方不出庭或不進行辯護,仲裁法庭仍能繼續就該案件進行仲裁,其裁決具有確定性及終局性,雙方都不得上訴。

本案的狀況是,菲律賓針對南海的爭端請求仲裁,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菲律賓請求的仲裁內容,涉及該國在加入海洋法公約時保留不接受仲裁的事項,因此拒絕參與。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參與,因此並未指派仲裁人,菲律賓於是請求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指派仲裁人,以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組成後,裁定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此程序繼續進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不願到庭出席及辯護,最終就在其自始至終缺席的狀況下,仲裁庭做出了南海爭端的裁決書。本次仲裁庭是由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擔任秘書處,但並非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的仲裁。國際仲裁法院一非常設國際法院,不是聯合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