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新鮮人第一次報稅就上手(二):各種申報的眉眉角角
文:吳俊志(台大法律系財稅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簡單瀏覽了一下納稅要填繳的憑單,是否覺得各種專有名詞與數字讓人如陷五里霧中?
稅法上存在許多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其中有誘導納稅義務人為一定的財產安排,以達成政策目的者,學說稱為「租稅優惠」;也有的減免,本來就是因為該筆所得屬於納稅人無法自由支配者(例如扶養親屬免稅額),抑或屬於獲取該筆所得之成本(例如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為了正確評價負擔能力所設。
以下就逐一針對申報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免稅額、扣除額等特殊名詞做說明。
Q7:配偶合併申報?分離申報?
申報書第一欄,在「納稅義務人」下方,大家一定會注意到有一欄「配偶」,這欄用來做什麼呢?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過去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配偶所得強制合併申報計稅,致使已婚者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經司法院釋字696號宣告定期失效。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去年才剛實施,今年是第二年,現行配偶申報計算規定如下:
(一)配偶除了分居以外,原則仍然共同申報。所謂分居,指的是下列三種情形:
-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是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二)配偶各類所得可選擇合併或分開計算,新法施行後,配偶可選擇:
- 各類所得全部合併計算。
- 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算。
-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若配偶雙方都有高額非薪資所得,例如雙方都是執行業務所得者,或是夫妻都是大股東,有很高的股利收入,則合併計稅的累進稅率會相當高,宜選擇分離申報。相反的,若雙方都是薪資所得者,則累進稅率並不高,分別計算有時反而徒增申報成本,納稅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情況試算。
Q8:扶養親屬免稅額
在申報配偶所得欄的下方,可以看到申報扶養親屬,2016年每位扶養親屬可以申報85,000元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年滿70歲之被扶養人,每人可以申報127,500)。什麼是扶養親屬呢?就是納稅人本人、配偶(互負扶養義務)以及實際受納稅人扶養且有扶養義務者。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 1115 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也就是說,不是有親戚就可以通通拿來報扶養!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用意,是指收入中的特定數額,必須用以維持被扶養人(包括納稅人跟配偶)的最低生活所需,因此納稅人對該筆所得沒有支配能力;而如果一個被扶養人申報很多次,就失去該規定的價值了,只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應履行扶養義務之人且確實有扶養者,才能報扶養。
換句話說,如果扶養對象是弟弟的子女,雖然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規定,但弟弟及父母才是前兩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在舉證前兩個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生活,喪失扶養能力之前,其對姪子的扶養也是無法申報的。
Q9: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
前面我們有提到,只有選用標準扣除額的,才能用簡式申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也就是說,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就選擇列舉扣除比較有利。
二者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用出具證明,稅法給予定額的扣除額,因此如果沒有足夠的單據,或者扣除額的數額不到標準扣除額,就選擇標準扣除額較為划算。目前標準扣除額之規定,單身的人是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180,000元(單身較往年調高了1萬1千元)。
至於列舉扣除額,就是在有單據的情況下,支出多少就抵多少(有些項目有扣抵上限)。目前規定的,有捐贈(捐給政府無上限,捐給其他公益團體、政黨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私立學校以50%為限)、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
按照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捐給同一參選人之扣除額以100,000元為限,例如去年捐給某某委員候選人1百萬元,就只有10萬元能作為捐贈扣除額。而如果是捐贈給不同候選人,則扣除額以200,000元為限。
而保險費的列舉扣除額每人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保保費(包含補充保費)得全額扣除。人總是要有個地方住,因此自用住宅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於維持最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相較於列舉扣除額、一般扣除額主要是獲取所得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特別扣除額則通常是作為社會福利、獎勵誘導等功能。分別有薪資、教育、儲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實就是成本的概念,有負擔能力的增加才能課稅,收入自然必須減掉成本費用,才是有負擔能力的「所得」。目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一個人128,000,但財產交易損失卻可以核實認列。
教育學費扣除額與幼兒學前扣除額是一般比較容易搞混的。教育學費扣除額是補助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得扣除25,000元,目的是培植高等教育;而幼兒學前扣除額則是對生育的補貼,同樣是每人每年25,000元。
Q10:為什麼會有退稅?
讀者或許會納悶,綜合所得稅稅率最低也有5%。如果綜合所得額低於免稅額加扣除額,那也頂多是不用繳稅而已,為什麼會有應退還稅額呢(參照Q1)?主要是因為,為了確保稅額繳納,稅制上有「扣繳制度」,諸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之給與,機關團體要先扣繳10%繳給國家,而被扣繳人就可以拿到扣繳憑單;在當年度稅捐申報時,則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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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曾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