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別人家的監視器一直照著你家門口,你受得了嗎?
文/林煜騰(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執業律師)
去年(105年)台北市長柯文哲提議要用路口監視器舉發違規停車,認為此舉可以降低警察的工作量,想不通的人是「腦袋裝大便」。
此話一出,馬上遭到圍剿,律師、法官群起攻之,認為此作法會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由於法律往往艱澀難懂,柯市長日理萬機,突然問他說「隱私是什麼?」就覺得腦袋卡卡,這也不怪他。不過換個角度問柯市長「架個攝影機在你家門口取締違停,你願意嗎?」可能腦袋瓜就會頓時舒暢很多。講到底,隱私可不可以吃?範圍有多大?舉幾個例子說明,你就會發現「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懂隱私。」
一、法院認證:用路口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侵害隱私
為了回應柯市長對於透過監視器抓違規的期待,第一個要舉的例子當然要跟監視器有關,才不會讓人覺得張飛打岳飛。
在105年,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銘勇就曾審理一件交通違規的案件,並認為「路口監視器只能作為偵辦刑案或是釐清交通事故用」,不能讓警察用來開交通罰單。
在該案件中,原告宋先生騎乘機車經過交岔路口發生車禍,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宋先生「闖紅燈」,因此,處理車禍事故之閒暇時間,就順道送了宋先生一張紅單。
不爽的宋先生,這個案子送到法院後,法院認為桃園市政府設置監視系統的目的依照「桃園市政府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是為了「依法令規定偵辦刑事案件、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及其他為民服務事項」。只有2在兩個目的內,才能調閱監視錄畫面,「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在目的範圍內。
更重要的是,警察機關當初是為了「釐清交通事故」,才調取監視錄影畫面。但卻又把監視畫面作為開紅單的依據,也超越當初調閱畫面的目的,有侵害民眾隱私權的疑慮。
總歸一句,雖然政府機關確實可以設置錄影設備錄影,但「看(用)」的目的要和當初「錄」的目的相同,否則就是侵害人民隱私。
二、大法官認證:憲法保障隱私權範圍包含人民對個資的自主控制
說到這,聰明的朋友可能就會想那柯P就制定辦法或推動修法,講清楚設置監視器「錄的目的」包含「取締違規停車」,讓警方可以隨時調閱監視器畫面取締違停不就解了?想不通這個,不就真的是「腦袋裝XX。」
但一山還比一山高,我們直接將問題拉到憲法對於隱私權保護的目的與範圍。若國家的行為過度的侵害人民的隱私,縱然是立法通過,也是沒有用的。
我國的憲法本文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保障隱私權,但透過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大法官仍然認為,隱私權也受到憲法所保護。
大法官在很多份解釋文中,都提到憲法隱私權至少有以下目的:
(1)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人格發展完整;
(2)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3)保障每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因此,只要法律限制到人民上面3個範圍的權利,就是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透過錄影設備監控他人,自然會與個人資料(行動紀錄、行車紀錄)的控制相關,當然會有可能有違憲的疑慮。
所以「透過監視器抓為廷違停」,縱然是立法處理,也不是柯P一意孤行,或在國會數人頭就完全OK的。
三、那還有哪些情況會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話說那麼多,柯P的政策到底是可以不可以?
其實,要評價國家對於隱私權的侵害的程度,牽涉到「監控目的」、「監控必要性」、「監控手段」、「資料利用程序」、「人民對隱私範圍的期待」等多項要素。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出來前,很難完整的分析。
但時至今日,大法官已經做成了很多號解釋,說明什麼情況下會侵害人民隱私,本文就試舉三例和各位分享。
(一)警察臨檢侵害隱私
不論你是開車、騎車或走路,想必在白天或黑夜都有於馬路上被臨檢的經驗。在被警察詢問有沒有帶證件的時候,想必各位好國好民,9成半都會二話不說就會掏出身分證或駕照,求安然度過。但「臨檢」本身,其實就是個侵害隱私的行為,不是警察隨隨便便就可以說攔就攔。
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解釋,就提到:「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
因此,大法官認定警察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都應該要有法律的明確規範。大法官並提出警察臨檢最起碼的要求:
1.警察應對在場者告知實施臨檢的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的身分;
2.臨檢應在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的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受檢者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3.除了因為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就應該使其離去,不得稽延。
各位下次遭到警察臨檢時,可以觀察看看,警察伯伯是否有依照上面的程序走?
(二)戶籍法要求按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侵害隱私
除此之外,大家可能不知道的,在受臨檢時要拿出的身分證,在94年時差點就要「按捺指紋」才可以領取。這是經過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才擋了下來。
大法官在理由書裡,很明確指出「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而當時戶籍法並無規定要求人民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才能換發國民身分證的目的為何。
而且,縱然依政府機關所述,是為了要確保國民身分證不遭偽造、冒領、冒用,以及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要求全民強制按捺指紋,也屬於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因此違憲。
從這號解釋可以看到,政府要「侵害人民隱私」一定要有正當目的,而且「手段也不能過當」。而政府「全面性」的要求國民「按捺指紋」就是個過當的手段。
(三)公眾場合也可以主張隱私權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開始思索,隱私、隱私,又「隱」又「私」,想必在公開場合下,自然不會有隱私侵害的問題。
那柯P在大庭廣眾下,設置監視器照著公眾場合,應該也不會有侵害隱私的疑慮吧?
但憲法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得以自在的生活。靜下心想想,若「別人家的監視器一直照著你家門口」或是「陌生人在大庭廣眾下跟著你走」你會不會有受到侵犯的感覺?
若有,就可能落入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範圍。
在釋字第689號解釋中,大法官就處理到「公共場所有沒有隱私權」的問題。在該案件中,蘋果日報的記者為了採訪目的,連日跟追影視名人,結果被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裁罰。
大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大法官認為,當人民在進行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時,如果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人民的言行舉止將受到限制,也無法自由的從事人際互動,此勢必會影響到人格的發展。
尤其是,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相關設備任何人都容易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的可能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所需要的保護將隨之提升。
由此可見,科技的發展和隱私的保護其實是有衝突的。
四、科技的便利,不應伴隨對人民私生活的侵害
回顧柯P的監視器政策,也可發現就是「科技」與「隱私」的對抗。柯P想要透過科技的便利性,來降低執法的成本,但忽略的是此政策可能會伴隨犧牲掉人民的隱私。
或許,柯P會認為,「沒有違停,還怕人家看?」
但全台北市違規的熱點有多少?監視器難道只會拍攝違停?
牽著小孩子走馬路的媽媽、熱戀中的情侶、坐著輪椅的老人還是在路邊聊天的外勞,執法人員要盯著監視器觀看多少市民的私生活?有多少畫面要歸檔,等著國家隨時取用?
當「舉頭三尺」還看不到神明,卻看到由政府可隨時取用的監視器,這個城市對我們而言應該已經不再自由,只是另類的監牢。
當然,我們不用過度恐慌,
但也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