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律有必要保護人死後是「流芳百世」還是「遺臭萬年」嗎?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障是個人的名譽,防止人民的社會評價遭受到他人不當的貶低。過去三週已經跟各位分享,真實世界的人享有名譽權無庸置疑,而網路世界的言論,只要可以和真實世界的人加以連結也會受到名譽權的保障。因此,不管是真實世界或是網路世界的言論,稍有不慎都可能會觸犯公然侮辱罪。
此部分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是:「黃泉世界」的是否還享有名譽權?若人都已經死了,還有名譽權遭侵害可言嗎?
很不幸的,我國刑法第312條就規範了不論是對死者的侮辱或是誹謗都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312條:「I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侮辱、誹謗死者罪所要保護的利益?
雖然法律如此規定,我們仍應不斷反思的是此種懲罰侮辱或誹謗死者的行為,到底要保護誰的名譽(利益)?
有認為是要保護死者的名譽,因為人在蓋棺定論後,到底是「流芳百世」還是「遺臭萬年」,在華人的傳統文化中相當的重要。
也有認為是要保護家屬的名譽,畢竟自己的祖先做好做壞,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世人對後代的觀感。
甚至有認為,這是為了保障「世人的價值觀」、「死者後代或家族的崇敬情感」、「世人的崇敬情感」等等,更抽象的利益。
理論上,在一個人死後就已經無法享受任何人世間的事物,實在是沒有特別保護保護的必要;再者,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主體,為自己的言論、行為負責,是否有必要透過「保護死者」的方式,來保障「家屬的名譽」,更是值得商榷。
(二) 法院如何看待侮辱、誹謗死者罪
雖然此種犯罪類型,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尚有爭議。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還是會依法適用此條文,將被告定罪。
在一個經典案例中,有網友在網路上公開發文,指出前立委丁守中「像牠的岳父同類、全是叛徒、賊」,辱罵丁守中已死的岳父。法院就認定,此種言論是未涉及任何具體事實的情緒性、抽象地嘲弄、謾罵,只為專門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個人名譽,屬於侮辱言論不受到憲法所保障。此種言論已經可以使人感到難堪,影響其社會地位,並達貶損丁守中死掉岳父的人格評價的程度,構成侮辱死者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44號刑事判決)。
(三) 我不知道被侮辱人已經死了,也構成犯罪嗎?
另一種特殊的情境是,有網友會為了避免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直接咒罵對方,而是咒罵對方的老爸、老媽或祖宗十八代。在一般的情況下,因為公然侮辱罪必須要有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偵查,若被咒罵的對象還活著而不提告,檢察官自然不會主動調查此犯罪並起訴。
然而,若聽者的老爸、老媽其實已經死了,縱然發言者並不知道,此時會不會成立侮辱或誹謗死者罪?法院就曾經處理過這個問題。
在一則案例中,被告因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事項,對當時承辦的地政事務所主任不滿,因此在網路上刊登:「看看大陸貪官,比比臺灣貪官三重地政事務所主任藍O堂,起碼大陸還公開貪官姓名」、「三重地政事務所主任藍O堂偽造公文書,移轉登記無效-離譜4歲娃作保,銀行竟借3千萬」、「帶女證人上床,檢察官判刑-辦小官不辦大的,與代書、地政事務所主任藍O堂勾結的陳順昌檢察官,為什麼沒有罪」、「與涉弊警泡夜店,法官撒潑停職-陳順昌檢察官公然勾結貪官污吏藍O堂,為何不辦理,是不是與馬英九總統有關係的緣故」、「警污千元辯『抓癢』判3年-如此類推,貪官污吏陳O昌檢察官,藍O堂,馬英九總統都應該被判死刑」、「板橋地檢署陳O昌察官與三重地政事務所主任藍O堂及代書勾結,瀆職枉法比高雄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井天博,罪刑更為重大,廉政署等單位根本是選擇性辦案。」等言論。結果沒想到在事件發生到被告發文期間,被咒罵的對象早就已經死亡。其後代就針對這些言論對被告提出侮辱、誹謗死者的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散佈的言論,已經構成影射或指摘藍O堂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犯行、與承辦上開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的檢察官相互勾結、受不法利益或賄賂、甚或瀆職、違背法令或法定職務等情事。雖然,被告對於藍O堂已死亡這件事情並不知情,但客觀上,被告對於已死亡的藍O堂犯下散布文字誹謗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在這則案例中,法院認定被告所犯的是「誹謗死者罪」。而公然侮辱和誹謗罪的差異,在於有沒有涉及到「特定事實」,此部分較為複雜,會於下週再跟各位讀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