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東亞各國憲法法院法官連任及再任限制
文/王德瀛(台大科法碩士,現職智庫研究員)
憲法法院職司違憲審查,對於憲政秩序之維持至關重要,憲法法院的制度設計,自然也是重要的討論面向。有些國家專門設置獨立的憲法法院,而台灣則是由司法院職掌審判行政事務以外,也設置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國際憲法學界過去對於憲法法院的制度設計有許多不同層面的討論,從職權種類、審理程序、法官人數到任命規則、任期長短乃至意見書制度等等,都是學者研究的重點。而憲法法院法官是否可以連任以及再任,當然也是制度設計的一環,反映出不同國家對於權力分立以及法院功能的想像。
近日以來,已經任滿的大法官是否可以再次被提名為大法官,在台灣引起一陣討論。除了許多學者已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解析「憲法增修條文」中「連任」一詞的意涵,認為其與「再任」有所差異外。另一個有趣的觀察角度是,其餘國家是如何規範憲法法院的連任與再任的?
台灣法學主要師法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採取分散式違憲審查,其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都是終身(日本另有屆齡退休)自然無再任或連任的問題;至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則是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中明文規定其不得連任亦不得再任。但除了幾個我們熟知的法學熱門留學國家外,其餘國家是如何設計的呢?在東亞,連同台灣在內共有七個國家有憲法法院的制度設計,他們又是如何面對此一問題的呢?
本文整理了東亞區域有憲法法院的七個國家(台灣、韓國、泰國、柬埔寨、印尼、蒙古、緬甸)後發現,只有台灣及泰國兩個國家明文禁止法官連任;韓國及印尼的憲法則明定法官可以連任(韓國憲法明文規定法官得依法連任,印尼憲法則規定法官得連任一次);至於柬埔寨、蒙古及緬甸等三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法官不得連任,實務上蒙古憲法法院就有法官連任四屆。
至於任滿後間隔一段時間的「再任」,在東亞憲法法院之中,只有泰國憲法法院明文禁止(曾任憲法法院法官為2016年甫通過的新憲法中規定不得擔任法官之事由之一),其餘各國則都未明文禁止此種行為。
法官得否連任或再任,通常會與任期長短一並觀察。學者葉俊榮就曾指出,亞洲憲法法院的任期設計「趨向折衷」,出現「任期短短而可連任」及「任期長而不連續」兩類不同的現象。任期及連任、再任的設計,葉俊榮認為可以從「獨立性」及「政治責任與民主正當性」兩方面切入討論。美國知名的亞洲憲法學者Tom Ginsburg認為,這並無絕對的答案,因為可連任的法官在做判決時固然可能附和提名機關的意象,但不可連任的法官也可能想追下一個職位,也可能出現附和迎合的情形。
參考文獻
葉俊榮(2013)。〈憲法法院的東亞實踐:制度比較與發展趨勢〉,收錄於《法治的傳承與永續:第一屆翁岳生教授公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Tom Ginsburg,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Asian Case (2003).
Wen-chen Chang, Li-Ann Thio, Kevin Y. L. Tan, & Jiunn-rong Yeh,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Cases and Materials (2014).